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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孫健智:法官律師,快捨棄玻璃心!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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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健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股價下跌,股東因此賠錢,固然算得上是損害,但這樣的損害能向誰求償?《民法》第184條的規定是,要看有沒有權利受到侵害?有沒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加害行為?有沒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情形?只要成立其中一項,導致股價下跌的行為就具有違法性,而違法行為才會有賠償的問題。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賠償責任來說,賠償範圍限於權利侵害造成的損害。以權利侵害界定損害的範圍,如此才能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若是端看後果,以賠償範圍是否漫無邊際,反過來決定有沒有權利受到侵害,人民將會手足無措。畢竟,《民法》只能要求你不要侵害別人的權利,沒辦法要求你別一不小心在社會生活裡繁複多元而難以操控的因果連結中,引發漫無邊際的損害──如果要煩惱這個,誰還能正常的吃睡?

那麼,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股價下跌,有什麼權利受到侵害呢?在臺北地院106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事件中,身為原告的俞百羽律師,似乎沒能在法庭上指出,自己受到侵害的是哪個權利,這也正是他敗訴的原因之一;在11月20日的投書,則是概括地稱為「財產權」,還是沒有具體指出是什麼權利,或許俞律師想的是股東對於公司的「所有權」,但「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只是比喻,一如「股東公司債權人化」,都只是透過比喻來說明股東權的性質;在11月21日的投書,則進一步稱所有人特定、出資額特定、損害賠償範圍不會漫無邊際云云,還是講不出一個權利,可以當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的對象。

而且,這個權利絕對不會是股東權:俞律師對復興航空的股東權還存在,沒有受到侵害,只是價值減少了──話說回來,這種沒有權利侵害,卻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狀況,不就是最典型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嗎?

我不需要賣弄什麼高深的學問,這一點都不高深,只是大二程度而已。我只是要指出,法律概念的定義、法律規範的解釋適用,都是法學專業的一環,動輒訴諸社會現實、社會通念、社會情感,不過是更顯外行。我不曉得為什麼身為律師、擁有台大法學碩士學歷的當事人,對法律概念有所疑問時,會套用這些陳腔濫調投書批評法院,而不是求諸於法學文獻,甚至找個律師同道問一問也好。

如果這樣也算人身攻擊,未免也太玻璃心了。俞律師自任原告,輸了官司就投書譙法院,更將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斥為「法官常慣於自行套用一些過於複雜的法律概念,而偏離了法律『質樸』的宗旨」,甚至,你明明自己就是原告,還偽裝成你「接觸過的案件」,這些,可能都比人身攻擊還要嚴重。

對於無法接受的裁判,不了解也不想弄懂判決理由,就直接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這種言行反映的,正是蠻不在乎的心態。如果連律師都這樣做,那些成天喊著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成天辱罵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的民眾,又有多少真的知道法官到底講了什麼、做了什麼?又有多少只是喊爽的,其實蠻不在乎呢?如果人民根本就不在乎,司法改革又怎麼可能會成功呢?如果人民根本就不在乎,我們的血汗司法又是為了誰呢?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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