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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我在苗栗的公家宿舍住處於民國102年1月3日凌晨失火,所幸我和妻子及時嗆醒,得以逃離,並請妻子服務單位協助通知消防局前來救火並引導鄰居疏散。妻子肺部及氣管輕微嗆傷,離開時不慎摔跤以致腳骨骨裂,需要拐杖支撐和輪椅代步,是比較嚴重的傷害。我們的家一時毀了,所以住到市區旅館,岳母從台北下來陪伴。有一陣子我半夜莫名地會驚醒。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的火災鑑識效率極高,原因出在除濕機設計不良以致電線短路,造成融毀自燃。我們和商品製造人很快地就在1月9日於法院完成和解與賠償事宜,宿舍重新裝潢,家具全部換新,我和妻子的多年藏書和隨身用書,只能視工作和教學研究需要慢慢添購回來,而妻子自少女時期以來隨身收藏的心愛衣物、首飾和紀念品,則幾乎付之一炬。3年後,105年1月21日,我收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何瑞芳署名的裁處書,指和解賠償金不能列為我當年的災害損失,要求我補繳所得稅和罰鍰20多萬元。賠償金性質是在填補我們的財產和人格權損害,以及宿舍修繕與身體受傷期間之一切增加生活必要支出,怎麼會是所獲之利益?何況我們都拿去買家具、衣物、書籍和付旅館房租,怎還會有餘錢補繳如此高額稅金?我隨即就「賠償金非所得」這一簡單的法律常識性見解向該局提出申復,並請廠商法務主管向該局發文檢附證據說明賠償的內容和計算依據。我們申復的理由很簡單,財政部83/0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嘗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這回,台北國稅局新局長許慈美在今年6月12日更新了處分,但仍要求我們被害人一一提列賠償金的後續支出清單和證據,否則仍列為所何瑞芳和許慈美兩任台北國稅局長發出的裁處書令我不滿。不承認錯誤,也許已是行之有年的官場慣例,所以大官們不以為意,也不願為受害者的立場和處境多做考慮,所以把舉證責任推給了受處分人。和解的目的,就是因為舉證有所困難,所以當事人才同意就證據事實和損害範圍不再爭執,和解並具有判決之同等效力。台北國稅局怎會要和解當事人舉證具體損害和支出呢?他們懷疑在法院做成的民事和解的真實性與效力嗎?如果他們懷疑我們和廠商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舉證的責任不是在控方嗎?他們甚至可以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但無論如何,怎會要求我們受處分人自證無責呢?我本人是法學教授,如果連我的專業知識都不能捍衛我自己的權益,那一般的老百姓豈不都活該自認倒楣?台北國稅局此舉等於對受害者之損失課稅。我們從鬼門關口出逃,沒想到還被台北國稅局趁火打劫,要求留下買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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