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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Yang:花蓮、屏東縣首度發出「族語公文」,鄉民覺得親切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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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這是英文嗎?」花蓮縣光復鄉公所發出第一份「阿美族語」公文;不懂母語的鄉親一時間搞不清楚,懂母語的長輩則感覺很親切。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日前發出第一份的阿美族「全族語公文書」,通知光復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人,參加領取權利證書。

「這是英文嗎?」,有鄉民說,收到公文時,第一時間以為是英文,結果以羅馬拼音念,才知道這是阿美族語。部落的老人家說,以前收到公文都要親自跑到鄉公所問公文內容,現在不僅看得懂,還很親切,「這樣族人才會看得懂公文」。

為了母語公文,光復鄉花了很多時間準備,鄉公所行原課長徐秀珍表示,為了書寫族語內容及格式,邀請族語老師、頭目共同研究,公文書寫的內容,要怎麼拚,要怎麼寫。

徐秀珍說,光復鄉公所自6月底迄今已經發出3分公文,包括原住民保留地權利人領取權利證書通知書、豐年祭活動開會通知書、原住民部落事務組長及婦女幹部聯席會報等。

光復鄉公所表示,由於光復鄉大部分部落是阿美族,信仰也多是天主教,許多教堂的聖歌也都是以羅馬拼音,對於老人家來說,羅馬拼音的公文在閱讀上並無障礙;年輕人也可以透過中文、族語對照,了解公文內容。

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委鄭天財欣慰的表示,這份阿美語公文是政策落實的首例。

光復鄉公所表示,6月14日總統公布的「原住民語言發展法」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等公文應用族語書寫,全台有15個鄉鎮區公所將試行將各種公文書轉譯成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的公文,使用的語言分別為阿美語、泰雅語、排灣語、布農語、太魯閣語、魯凱語、賽夏語及拉阿魯哇語。花蓮縣則有吉安、瑞穗及光復鄉為試辦鄉鎮。

總統蔡英文也在臉書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施行後,原住民16族的族語,都是我們的「國家語言」。因此,原鄉地區的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都可以選擇用當地的族語來書寫公文。現在,包括屏東、花蓮、台東和南投的縣政府或鄉公所,已經開始發出全族語或雙語的公文。

以族語來書寫公文,這是這個國家的第一次,也代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跨出重要一步。中央和地方會繼續努力,讓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受到更多重視。

屏縣府也寄出第1份魯凱族語公文

屏東政府19日寄出第1份原住民(魯凱)族語公文,這份公文是通知全戶恢復傳統姓名的家戶,於9月2日參加屏東縣聯合收穫節,並接受縣政府的表揚與肯定。

屏東縣政府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在今年5月26日經立法院3讀通過,總統於6月14日頒布,除了明訂原住民族語為國家語言外,也訂有得以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規定。

屏東縣長潘孟安親批第1份魯凱族語公文,並在今天發寄給當事人,這份公文是通知全戶恢復傳統姓名的家戶,於9月2日參加屏東縣聯合收穫節,並於大會接受縣府的表揚與肯定,潘孟安表示,第1份族語公文能結合屏東縣獎勵推動的恢復傳統姓名,深具意義。

原住民處長伍麗華表示,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實務執行困難度相當高,因為公務人員還未具備族語書寫公文書的能力,核稿的長官就更不用說了,更何況還有同族群不同語系的困擾,因此,實務上要推動不容易。

伍麗華表示,即便困難,也要做,屏東縣鎖定恢復傳統姓名的家戶優先推動,未來,再視族語推動成熟度以及族人接受度逐步推廣至其他業務。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三讀通過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在五月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要制定之子法,但延宕十二年遲未完成立法。105年8月1日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特別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列為政府要儘快完成立法的重要法案之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共計三十條,是自2005年的《原住民族基本法》,2007年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後,近十年來,政府對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所制定的第三部專法。以下針對該法幾項重要規範進行說明:

一、 確立原住民族語言國家語言地位

法案第一條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確保原住民族的語言地位。

二、 族語老師專職聘任

將現行以鐘點費計算支付族語老師薪資的方式,改為專任並以月薪方式支付薪資,改善目前全國825位族語老師面臨待遇偏低的困境。

三、 公文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方式書寫

原住民族地區 55個鄉(鎮、市、區)公所得以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更提高族語的使用機會與場域。

四、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材、教學方法、教具研發、語文資料蒐集、政策分析及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等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為積極保存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而努力。

五、 族語能力成為「競爭優勢」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公家機關及學校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帶動全面學習族語的風氣。

六、 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族語言推廣人員,預估將於全國設置至少135名族語推動員,且將協助16族語別成立族語推動組織,完備族語推動組織,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核稿編輯:楊士範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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