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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律師有隻猴媽媽帶著猴孩子在南投山區活動,不幸被獸鋏夾斷雙腳,孩子可能無法拯救媽媽,在逃離現場的時候被車子輾過死亡。一只獸鋏,造成猴媽媽截肢,猴孩子過世。而其他更多的獸鋏,隱藏在台灣的山林間,對不同的野生動物族群及野生動物保護人員造成更多的傷害。獸鋏在法律上,根本就是不應該存在的東西。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14-2條的規定,明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也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如果依照這樣的規定,除非有特殊狀況,獸鋏自然應該全面禁用,連生產都不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第19條也有相同的規定。然而,該法中的第21條卻另外開了一扇小門,除了保育類動物外,若野生動物有危及人身安全、危害農作物或家禽畜養殖、傳播疾病疑慮者,得以不受禁用獸鋏的限制。這樣的規範很有意思,也就是說,《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都原則上禁止使用獸鋏捕捉動物,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在例外時可以開放使用。然而,獸鋏是全面禁止製造、販賣與陳列的。這時候就產生一個邏輯上的謬誤:獸鋏的「來源」受《動保法》規範,理論上根本不應該生產製造,但是獸鋏的「使用」,卻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例外開放下,大量使用。每個被檢舉的人,都可以大言不慚的引用但書,宣稱是因為野生動物有「危及人身安全、危害農作物或家禽畜養殖、傳播疾病疑慮」,所以可以使用。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從相關法令制訂以來,就沒有准許過任何獸鋏的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也就是說,市面上不存在合法獸鋏。但許多持有者卻以立法前就已經製作等理由,規避主管機關的追查,於是乎存在「沒有人製造、但全部都是新品」的荒謬結論,而且大量被使用在不同的山區中,對於野生動物與人類造成不同大小的傷害,但主管機關卻無法可管。獸鋏到底是不是危害野生動物的東西?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野生動物保護學者,都認為應該全面禁止,因為獸鋏捕捉動物並沒有差別性,只要經過,就有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對於登山者、巡山員、搜救犬等等,更是彷彿山林中的地雷,一不小心,就會誤觸陷阱。然而,卻有許多民眾,為了自己的便利,讓山林成為可怕的夢魘。如同本文一開始就提到的台灣獼猴,竟然莫名就在獸鋏的傷害下,造成一死一傷的情況。立法院在立法時,並未考慮《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但書,對於獸鋏開放所造成的危害,而行政院雖然早在民國103年就提出了全面禁用獸鋏的修正草案,希望立法院能早日完成修正,但可能因為立法院目前仍在忙著訓練格鬥技巧,也不會把動物的權益視為優先法案,修法仍未有結果。事實上,獸鋏的使用已經不只危害到動物安全,對於民眾登山、山區救援、林務局巡山、稽查山老鼠等等工作也產生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此外,如果山難發生時,搜救犬要前往救援,許多教官也不願意貿然放狗搜索,對於搜救工作甚為不利。因此,還是希望立法院能盡快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但書修正,全面禁用獸鋏,不要讓原本生活在山林中的動物、巡山員與民眾,再度無辜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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