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糾紛 法院這樣判對嗎】法院不要再閉門造車謝榮堂/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理事長醫病關係緊張之原因眾多,部分病人及其家屬對於醫療結果不滿意,常以訴訟手段來確認醫師之醫療專業判斷是否正確?藉由法院之法律專業判斷來衡量醫療專業結果是否具有疏失,並非不妥,但是法院應該要避免恣意專斷,以純粹法律之觀點作為判斷醫療結果是否妥當。其中,以刑事之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常常明顯屬於權利濫用。遺憾的是,檢察機關未能本於職權,對於完全不涉及刑事犯罪者,直接予以偵結不起訴,任由長達數年甚至1、20年之訴訟程序進行,雖然最後多由醫師勝訴,但對於醫病關係之對立,頗有推波助瀾之害,浪費司法資源。關於最高法院106台上字227號民事判決結果,姑且不論是否符合醫療專業判斷之真實。但判決誤認「醫療常規」為最低醫療水準,顯然屬於法院依據法律文義解釋原則,閉門造車所作成之錯誤認知。醫療常規之英文為Guideline,是指引及參考之意。法官此一見解,不但與醫界認知具有重大落差,且悖離事實。無端加重第一線醫事人員負擔,甚至以錯誤認知指導醫療業務,絕非病人之福,且必將增加健保負擔。醫師為避免未來訴訟不利益,被迫採取防衛醫療,依據程序而非專業判斷診治病人,因為依據法院認定的「醫療常規」診治病人,即使發生糾紛,也不會敗訴?如果醫師醫治病人目的不以醫好病人為主要目的,而是為避免訴訟,是否荒唐可笑?法院不要再閉門造車了!「醫療常規」不是法律解釋方法之常態規範,也不是最低標準之醫療行為,既不是法律用語也不是醫學用語。法院不但畫錯重點,且此一判決,更將逼迫醫界以生產線化、機械化態度來面對病人,以避免未來可能醫療糾紛。也將使病人就診進行非必要檢查,大幅增加健保給付財政負擔。法院在判決上,對醫師太過於苛求,試想殺人犯有請律師辯護,結果還是被判死刑,家屬要不要告律師業務過失致死?找律師打官司,大家都知道沒有包贏,為什麼醫師看病,就一定要包好?如果能好,難道醫師不想嗎?畢竟醫師不是神!關於舉證責任,醫審會鑑定認為,即使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也未必能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病人死亡與檢查之間無因果關係。法院未尊重醫審會之專業判斷,竟以不對等為由而舉證責任轉換,要求被告醫師證明沒有因果關係。似乎認為,只要有檢查、有發現,就一定有救?忽略病人各自病情嚴重程度,尤其醫療亦有其局限性及經驗性,並非醫師檢查得知傷病原因,即一定有救。醫師診治病人不是生產線,並非一切醫療作為依據標準流程就好,更不是到醫院就一定能完好復元,否則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誰還能敢當急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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