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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主筆室:郭瑤琪非常上訴案啟人疑竇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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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決針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主要理由是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判決,就如何成立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認定標準不一,涉及重要的法律見解,請最高法院加以釐清。

郭瑤琪是在卸任交通部長後,遭到檢方以收賄罪提起公訴,經終審法院判決有罪定讞。起訴及定罪的主要證據是1件逃漏稅捐案監聽紀錄顯示,案外人在電話中指示兒子以茶葉2罐裝入2萬美元贈郭,作為郭子出國留學之用,及案外人父子的不利證詞。郭則否認收到美金,辯稱收受茶葉2罐與職務無涉。

此案引起高度政治觀瞻,在法界產生爭議,主要在於缺乏金流物證,僅憑監聽紀錄中的傳聞證據及父子證人行賄的證詞,是否足以定罪的問題。另一個爭議點法院判決也沒有交代清楚,即使沒有美金,那2罐絲質茶袋包裝的茶葉,是否也是價值不菲?收受2罐絲袋茶葉本身是否已構成收賄?

郭瑤琪案涉入藍綠政黨之爭,檢察總長為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自然引起關注。就法論法,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非常詭異,背後是否有政治黑手運作,啟人疑竇。

首先,檢察總長究竟是要為郭瑤琪翻案,或並不以為郭冤枉,也無意翻案,而只是想釐清法院關於收賄罪的法律見解呢?此應先探究。

本案原審判決可分2個部分,法院先是認定郭瑤琪確有收到2萬美元,再就本案行賄受賄雙方的主觀認識足已構成收賄的對價關係,進行論述。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原是檢方公訴時的主張,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並不質疑原審判決認定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的事實違法有誤。也就是說,並不認為法院冤枉了郭瑤琪,而只是請求最高法院研究1個理論上的法律問題,這是不是很奇怪?

非常上訴請最高法院研究的法律問題是,構成收賄罪是只要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收賄的意思就夠了,還是證明被告收禮與原告送禮客觀上有對價關係就夠了,還是兩者都要?其實,郭案的原審判決認定,郭既有主觀收賄的意思,雙方也有客觀的對價關係,兩樣都有,無論最高法院如何選擇,郭都還是有罪。

但檢察總長說要釐清問題,因而聲請非常上訴,可是本案並沒有法律問題,是要釐清什麼呢?收賄案不是只有郭案這一宗,為什麼不選真正有文章可做的案子呢?

更奇怪的是,非常上訴要最高法院就3種觀點統一見解,可是檢察總長就這3者之中哪個觀點比較好,完全沒有立場,連自己的看法也不表達,這樣子的非常上訴未免太簡單了些!什麼立場都不站,找到法院有不一樣的見解就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的工作也太容易了吧!還是因為不採取立場就減少了被不同意見駁回的風險,也就增加了非常上訴成功的機會,這是計高一著?這種沒有立場的非常上訴,難道符合制度設計的原意?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不多,像這樣純粹為了研究法理的案子而提出,更耐人尋味。為什麼不去為自辯無罪的郭瑤琪爭辯原審認定事實有法律上的錯誤,反而站在沒有翻案可能的前提上,泛泛空談理論問題?為什麼不去選擇一個真正有法律問題的案件非常上訴,偏偏選了一個既有爭議又具政治敏感度的郭案,還全然隱藏立場,將面對不同意見的打擊面縮到極致,此中有沒有什麼蹊蹺?

分析起來,非常上訴成功了,不論最高法院採取哪一種看法,也不容易為郭案平反,那麼提出非常上訴不是為了救郭,又是為了什麼呢?選擇這樣一個政治性濃厚的案子出手,手法又如此古怪,能不引發外界的政治聯想嗎?

非常上訴,本來就是個少見又古怪的制度。不大常用,也好像不大有用,用來平反冤案,成功的例子不多,若不用來平反,就更不知奧妙何在了。這個類似盲腸的制度,司法改革何妨就割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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