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針對同性婚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有違憲法。但在釋憲文中,也有兩位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提出不同意見。
大法官黃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表示,她認為同性伴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相戀、相互扶持,法律也應該對同性伴侶的關係提供保障,她也同意滿20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主決定要不要結婚、與誰結婚。
但她不同意這次解釋文中關於「婚姻自由」部分的論述。748號釋憲文表示,同性戀伴侶的關係與異性戀伴侶沒有差別,社會大眾也不能以「是否有能生兒育女的能力」來區分同性戀和異性戀。這兩點大法官黃虹霞都不同意。
她說,釋字第554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揭示「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試問:不可能自然生育子女的同性伴侶,怎麼能提供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體例就可以知道:婚姻是親屬關係的根本,所有親屬關都因婚姻關係而衍生;而婚姻衍生親屬關係的常態表現方式,不正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子女嗎?
大法官吳陳鐶則提出《不同意見書》,理由包括認為台北市政府的聲請不合規定;受理本件臺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
他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不應一昧地仿效他國,而應由代表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決定。
吳陳鐶也認為,現行民法規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為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邏輯謬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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