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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晴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這是節錄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令人心痛的一個段落。性教育真的只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嗎?前陣子媒體直指7歲女童遭性侵案,法官「竟」認定「合意」(未違反意願)而輕判,輿論譁然。然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未滿7歲之人為性交,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這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但被害人若是7歲以上、14歲未滿,就要進一步探究性行為是否為「非合意」,如「非合意」,才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重罪;如為合意,則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為何在已經7歲的女童性侵案裡,「合意」與否常成為法庭上攻防的重點。然不論「合意」、「非合意」或「違反意願」,說來荒謬,7歲兒童是否真有對於性行為表達意願的能力?容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當我們的7歲兒童不知道何謂「性」時,在危險(性)發生當下他/她也無能力去辨識「那就是危險(性)」,當然也就無從向對方表達「不要」的意願。實施性教育的重點面向之一,就是認識自己身體,建立人我身體界線,進而懂得尊重自己及他人身體的自主權與隱私。然而,社會對「性」羞於啟齒的禁忌感、鴕鳥式的性教育,這都是滋生「誘姦」的溫床。根據衛福部105年的性侵害通報統計,總受暴人數8141人中,18歲以下便有5214人,比率高達64%;筆者因工作所接觸過的「房思琪」中,若只就查有實據的案例來說,最小的才4歲。不少「房思琪」告訴我:「叔叔說,他是在跟我玩遊戲」、「當時不知道爸爸在對我做什麼」,於是乎性行為過程平和、沒有所謂反抗、表達意願,也就沒有所謂「違反意願」可言;也有「房思琪」不清楚自己身體器官的位置,無法正確指證遭到性侵害的器官。許多「房思琪」們年紀稍長後,才知道當時被告對她/他所做的是什麼事,然而事隔多年,已然錯過了第一時間求助於師長、司法系統的機會,也錯過了及時阻止侵害持續發生的契機。部分家長認為性教育過早,對於教材探討「性知識」感到恐慌,日前台北市教育局長曾燦金更宣示:性別平等「不當」教材退出校園,然何謂「不當」?從相關報導實在看不出(例如「生理性別和性傾向未必有對應關係」,這不是事實嗎?何來不當),實應三思!如果我們不教導孩子正確的性知識,讓他/她們長出辨識世界的羽翼,如果我們的性教育只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就是讓那些人與純潔無知的被害人之間形成巨大的知識、權力落差,讓那些人得以輕易的伸出狼爪,並隱遁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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