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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Yang:護家盟12點反駁同婚釋憲:怎麼不立法給予小三、小王、戀童婚姻權? (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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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3月24日同性婚姻釋憲案,護家盟表示,事前的議題與出席人員安排一面倒,既不公平又預設立場,沒有半個護家方代表,明顯是設計是替同性關係開道鋪路,並認為發言內容有很多盲點,造成發言者的誤區,護家盟將部份問題(不提發言者),予以回應如下:

(一)承認同志的身份、公民、台灣人以及尊嚴,推論到應該給予平等的婚姻權。

護家盟:包括公民、人權、尊嚴等,這些都沒問題,也沒有被否認,有人權、有尊嚴,就能有婚姻權嗎?小三、小王、戀童…等等,沒有公民權、人權、尊嚴權嗎?可以依此推論可以有婚姻權嗎?邏輯顯然沒有推論性,更不等於必須認同同性性行為。

(二)法律保障性傾向,推論到生活保護或發生關係的保護。

護家盟:第一,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性傾向,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認知性傾向,並非保障性傾向。其二,由性傾向推論到性關係是有問題的,行為權是社會的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問題,性傾向與性行為雖有關連,但並不表示有必然性,尊重性傾向,並不能推論到保障或尊重性行為。

(三)同志需要忠誠、一對一關係、想要婚姻,進入婚姻可以鞏固傳統婚姻,所以應該保障人民的權益。

護家盟:忠誠、一對一,並非婚姻的完整要件,婚姻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與家庭的責任,孩子希望並需要親生父母照顧,人格發展有影響。傳統婚姻是專有名詞,具有特殊性,改變定義就是一種破壞,如果同性關係進入婚姻定義中,其他六十幾種性傾向也要進入婚姻,婚姻的定義將徹底毀壞。

(四)對宗教與教育沒有衝擊性。

護家盟:目前教育已經被滲透同志教育,包括性行為的認知、性別認知都受到影響,其他性解放思潮的入侵,更嚴重,絕非沒有影響。宗教影響,目前很多宗教是男女嚴謹分班,如果有一自稱女性的男生,就是要混入女道親並坐在一起,宗教能容忍嗎?豈無影響?美國牧師不替同性戀伴侶證婚,在自己的教堂,依據自己的信仰,不證婚卻變成違法。已有先例,未來台灣是否也有此類問題?豈無影響?

(五)同性戀者在醫學上是正常,對的人要做對的事。

護家盟:同性戀目前的狀況是「去疾病化」,未必能代換為「正常」的認定,去疾病當時是用投票方式進行,如果一個疾病屬於醫學與科學,可以用投票嗎?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可以投票決定嗎?當然我們不去爭辯,以免連帶傷害同性戀夥伴的心情。但是以這個理由作為同性婚姻的訴求,可能缺乏邏輯推論性,哥哥想和妹妹都是正常人,但是他們可以結婚嗎?只要正常,就可以要求關係與行為嗎?婚姻是正常人就可以進入的嗎?

(六)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則不能禁止去聲請婚姻等權利,必須被憲法所保障。

護家盟:沒有明文禁止,是否就代表可以有法律或憲法所保障?例如,用鼻孔吃飯,沒有明文法律規定禁止,可是去要求立法保障鼻孔吃飯的權益,並主張不受保障就違憲,這樣的推論有依據嗎?這是行為問題的釐清,與法律基礎問題,今天釋憲問題,關鍵的就是沒有討論性行為問題,男男性行為具有傷害器官、與愛滋病有直接關聯等等,是否應該或可以給予法制化以及保障?可惜釋憲會議沒有討論,離開這個議題的釐清,很多問題會看不清楚。

(七)性傾向是人力無法改變的,不應做差別對待。

護家盟:性傾向目前完全沒有天生依據,簡單說是迄今仍然找不到,但是社會學家的研究是後天的,並且是可以改變的。性傾向目前有六十五種,如果不做區別與差別待遇,是否都可以來登記結婚呢?澳洲青年當年申請與摩天輪結婚?按照性傾向不應差別待遇,則法理上是否應該可以結婚?以平等權,澳洲就不應該將申請予以駁回,不是嗎?這樣的道理,可行嗎?

(八)基於傳統習俗或道德感情,卻對少數人造成傷害,影響了自由及平等權,是否應該修正傳統習俗與道德情感?

護家盟:維護傳統,抵擋了同性戀者能否有婚姻權,卻並未傷害同性戀者,這個必須清楚。自由與平等權,不等於婚姻權,婚姻權並不能以自由或平等的理由,就嫁接邏輯關聯性。自由與平等權本身的內容已經需要探討了,更不能說,因為有自由與平等權,所以就能夠有婚姻權。目前在婚姻中被限制的自由、平等權有很多,包括年齡、婚外情、近親、老少、師生…等等,難道倡導自由與平等權,這些都可以結婚了嗎?概念必須用實質的例子去看清楚。

(九)主張婚姻權與一夫一妻制度是無關的,應該用平等、尊嚴、人格發展…等,定義婚姻權,不應排斥性傾向的婚姻。

護家盟:婚姻固然有演進,但是都沒有脫離夫妻關係,即使有妾,有鑑定人說,也是一夫一妻多妾。這個脈絡沒變。尊嚴、人格、平等權,並不能跳躍到婚姻權。婚姻也並非單獨架構在尊嚴、人格與平等權上。人格發展未必與婚姻有等號關係,婚姻犯規或碰觸婚姻禁忌的當事人,難道人格發展都出問題或沒滿足了嗎?

(十)法務部長邱太三舉例考考、妣妣的人倫稱謂被擾亂,做為影響社會秩序的例子,回應說這些是同志自己可以解決的,不應作為阻擋同性婚姻的藉口。

護家盟:人倫關係,不僅影響社會大眾的認知與關係網絡,同時自己家族的影響也很深遠,並非只有當事人兩個人之間的事。家族成員的感受與排序,也都是社會問題。行為的規範,牽涉他人的人倫關係,無法脫離社會脈絡,也都是必須受到社會的制約。

(十一)任何人的憲法保障權益,不應受多數人的確認,不應影響其他人的存在及生活,同性關係是否有婚姻平等權,應受憲法保障。

護家盟:個人權益如果不影響其他人的存在與生活,其他人當然無權置喙,但現行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必須與他方產生關係,他方還牽涉到他的家庭,絕對不是一個人的權益問題,伴侶牽涉的不只是對方,還牽涉家族與社會,當行為牽涉群眾,如何能主張少數人權益不受多數人的確認呢?

(十二)法律未能保障少數人的權益,是否違憲?

護家盟:並非權益未能保障就違憲,前述的例子,鼻孔吃飯,未能保障,難道違憲?很多問題的真相,都牽涉行為的本質,釋憲未能探討行為,是一個嚴重缺陷與漏洞。

(十三)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人格尊嚴。

護家盟:人格尊嚴並非有婚姻就有尊嚴,人格發展與尊嚴維護不僅並非來自婚姻單一項目,還有個人的特質與性格,難道有了婚姻,同性戀者就有尊嚴了嗎?就滿足了嗎?為何全球通過同性關係的國家,登記卻寥寥可數呢?同性戀者多半不去登記,不是說要有婚姻權才有尊嚴嗎?為何不去登記呢?難道不要尊嚴嗎?尊嚴與婚姻邏輯上並沒有必然關係。

捍衛家庭學生聯盟也抨擊司法院所邀請的六位鑑定人,其中四位表態挺同婚,已經有既定立場,根本是政府為了推動同婚而內定的人選。

(一)「鑑定人選太偏頗」

大法官地位崇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秉持專業客觀的態度,不受任何干涉。由一例一休、同性婚姻等案中可以看到,現今台灣階級跟世代爭議愈來愈明顯,大法官在審理時是否能跳脫自己身處的階級,維持公正,值得深思。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是「能超然獨立、公正、杜絕弊端、平息爭議」。

司法院破天荒舉辦的憲法法庭,因為沒有安排正反雙方進行辯論,因此相關機關及鑑定人的意見顯得非常重要。根據日前披露的鑑定報告書,捍家盟研究後發現,除了陳愛娥及李惠宗的立場,稱現行《民法》不違憲,並表達適合立專法外,其他鑑定人均認為現行《民法》係違憲。對此,捍家盟總召施俊宇表示:「這根本是一場騙局,『假鑑定、真內定』,這些鑑定人配合司法院打假球,釋憲程序相當地不公平!」

(二)「拒絕一次定生死」

根據規定,若大法官會議認為有必要,可在言詞辯論後要求補送資料,並再度召開憲法法庭,並非僅限一次會議。同婚議題造成國家、族群、世代的分裂,其爭議之大眾所皆知,我們認為僅有一次的憲法法庭是相當不足夠的。我們樂見司法院討論,更呼籲司法院應該相當慎重處理此案,廣納各方專業意見,接續召開憲法法庭,僅有一次是絕對不足的。

對於傳出司法院想「舉辦一次言詞辯論庭就要決定一切」的想法,施俊宇質疑:「如此影響國家社會的法案,難道要『一次定生死嗎?』如果僅舉辦一次言詞辯論,又僅安排挺同婚立場的鑑定人,根本是扼殺不同意見的表達,是未審先判!實在荒謬,大法官毫無中立、專業可言,只是護航執政黨政策的15個人而已。」

(三)「違憲制憲大角力」

近年來,因為同運團體在台灣的性解放發展,脫離了台灣人一般認知和經驗範圍,導致其訴求平等的價值備受質疑。有關性解放發展背後,隱約受一股看不見的力量推動,似乎要達到翻轉社會家庭制度的結果。這股力量,有衝擊和蛀蝕台灣原有法律之勢。若大法官不覺醒,為了政治需要而毁綱紀、棄倫常,台灣的家庭價值將煙消雲散,沉落不起。

捍家盟呼籲大法官,能本於專業,超越黨派、族群、背景,獨立地進行審判,細心參酌反對同婚修民法的意見書。捍家盟也呼籲大法官,一夫一妻家庭是一國之本,勿因政治需要而毁綱紀、棄倫常。

施俊宇說:「如果大法官會議乖乖按照蔡英文政府的旨意,執意要宣判現有《民法》『違憲』,把中華民國百年招牌搞砸了,那我們就來結合民間團體推動『制憲』,誰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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