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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賴芳玉:分享圖文 我該問「請借分享」嗎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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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律師記得某出版社為推廣新書,總希望作者在臉書貼文宣傳,甚至還舉辦分享活動,只要分享新書資訊的網友,都有機會獲得贈品。類似透過新媒體推銷商品的網路行為,不勝枚舉。網路或社群通訊軟體設計,就是因快速、普及的資訊流通而受到現代人的青睞,因此「分享」的功能,本來就是這個使用族群的次文化,無論是社交、網路創業、或行銷推廣,都是透過「公開」及「分享」兩個基本工具散布於眾。但當有位朋友私訊給我,他提到自己放在臉書的攝影圖片,別人未經過他同意就分享出去,詢問這是否侵害著作權、可以控訴網友嗎?他的問題,讓我意識到原來版主自己公開圖文時,並未當然概括授權朋友分享圖文。路人變被告,這大概就是經常使用社群媒體者始料未及的事了。於是,為了讓慣常使用社群媒體的朋友避免路人變被告的處境,特別諮詢國內知名智慧財產權律師,她提醒幾件容易誤觸侵害著作權的網路生態。她建議,如果版主貼出旅遊風景照片,這具有高度的原創性,受到攝影著作權的保護,分享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縱使版主沒有特別註明不准轉載,也應詢問是否原創者可否借分享,而且除非原文已經可以辨識原創者,否則應註明引用來源及原作者姓名,以維護著作人格權。許多人把與朋友的合照貼在臉書上,並直接標註合影人的姓名,這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嗎?她認為如果是人物照,創作質量較低,雖較不涉及著作權,但仍有可能涉及人格權問題,又例如合影人並無意願揭露自己非公開性活動,卻因為版主標註合影人的影像而散布於眾,這也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另外時下有些網友直接複製原圖、影片,加以kuso後,藉此分享趣味性的觀點,這點必須特別注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名譽的權利。另外,縱使版主同意分享,也不代表同意原著作被改作,因此如有利用原著作,建議必須得到原創作者進一步的授權改作,並且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也就是使用目的無商業,供作評論目的,且使用質量不高,不影響原著作市場價值的行為。不過她強調還是必須依個案判斷,這只是簡單的分類原則而已。近日很流行直播,許多人透過直播自彈自唱,那麼須注意演唱的歌曲是否經過原著作權人的授權公開演出。倘若是演唱自行創作的歌曲,當然沒問題,但如是涉及他人著作,建議透過音樂著作權協會等取得授權後演唱,比較不會惹來爭議。其實,在網路世界,分享已然是次文化,所以建議如版主表示不願意朋友任意分享,註明未經同意請勿轉載,否則分享圖文是被網路族群誤認為原作者已經同意的行為,不過朋友在分享前,一句「請借分享」,既是尊重,也是杜免爭議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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