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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回顧了8年來大法官提名的評價與爭議後,我們將目光重新聚焦回今年的準大法官身上。此次的大法官審查在昨日(20日)全部結束,立法院預計於25日上午進行對許宗力、蔡烱燉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意權投票,下午則進行對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瑞明、黃昭元等人之大法官同意權投票,在立法院正式投票前,讓我們先來檢視這幾位準大法官對重大議題的態度。
同性婚姻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首先,當然必須對準司法院龍頭進行檢視,對此議題,許宗力表示:「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外界普遍認為,這個回答稍嫌保守,且在目前許多國家早已不認為同性戀是病態的情況下,此表態相當隱晦。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對此議題,蔡烱燉如此回覆:「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婦女團體批評,蔡炯燉對於性別提問的答覆過於簡短,卻屢以「似」、「或」等字眼來含糊其詞,未能明確表達立場。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許志雄明確表示,性傾向是一個相對新興的法律概念,但他認為應與性別一樣納入平等權的保障範疇。他表示,婚姻制度應與時俱進,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他建議,若非持傳統婚姻觀念不可,至少也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綜合以上許志雄的言論,外界普遍認為其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明確。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雖然張瓊文指出,基於人性尊嚴,同志之基本權應予保障,但她認為是否賦予和兩性婚姻相同的權利,則為另一層次的問題,應由司法權或透過民主程序決定。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她在面對立委詢問時表態贊成同性婚姻,但是她沒把握社會能完全接受,畢竟同性婚姻先天上和兩性的婚姻關係有其無法自然生育子女的基本差異,因此她認為德國以特別法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為折衷之道。這樣的表態,相對於另外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支持同性婚姻的鮮明立場,外界普遍認為其回答較為保守。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曾任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對於許多性別與人權議題皆明確表態支持。他認為,同性婚姻是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對於現行民法婚姻制度限定異性婚姻,他認為很有可能就涉及違反對同性婚姻平等權的保障。此外,他也強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應該對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因此「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黃瑞明的表態相當明確,且亦指出另訂「同性伴侶法」的矛盾之處,想法相當進步,性別團體均對其表示肯定。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詹森林在審查會上還未經立委詢問,即針對各大議題表態,他明確支持同性婚姻,且基於人性尊重,他會堅絕依憲法規定維護個人對性傾向的認同。至於要訂定專法或是直接修改民法,詹森林稱他沒有特定立場,但認為直接修改民法較能表彰保障人權的價值。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黃昭元表示,就其個人立場,他很同情很多人的遭遇,「如果相愛的人不能正常、正式相愛在一起的痛苦,涉及到一個人很根本的親密關係、價值與信仰,這是很大傷害。」他認為同性婚姻可以透過釋憲與修法兩途徑解決,並提及目前已有幾件同性婚姻釋憲案在大法官手中,但是否違憲他目前尚不便表示意見,建議可直接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像部分國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至於同性伴侶法是不是好的選擇?黃昭元僅引述美國的例子是稱為「伴侶」而非「婚姻」。
通姦除罪化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據了解,許宗力曾公開支持通姦除罪化,但或許因目前身份敏感的關係,他並無做出明確表態,僅稱通姦罪除罪化是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問題,司法部門不宜表示意見。但他認為,即使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在保護婚姻,仍須進一步思考,通姦罪的追訴審判過程是否過度侵害隱私,且是否真的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婦女團體批評,許宗力答覆過於謹慎,讓人困惑未來的司法院長能否領導司法體系進行性別改革。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蔡烱燉的回答也略嫌保守,他認為許多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呼籲通姦除罪化,但目前國內婦女似尚難以接受,「審度國際趨勢,我國是否仍要繼續維持該罪,值得進一步省思。」婦女團體亦批評,蔡烱燉刻意以模糊語意、官僚思維來面對審查,令人不安。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許志雄贊成除罪,並指出通姦除罪化乃時代趨勢,主要原因出於法律與道德界線的考量,「婚姻外的性行為固然與道德有關,但道德不應無限上綱,想要藉由通姦罪規定強行道德規範,會陷入法律萬能的迷思。」此外,他認為通姦罪的存在往往讓女性處於較男性不利的地位,與性別平權的精神有違。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張瓊文日前曾在立法院審查會上答覆立委陳曼麗的相關詢問,相對於其他議題的保守答覆,她明確贊成通姦除罪化,並表示「婚姻不是用刑罰維繫」,法律介入婚姻會讓問題複雜化,導致雙方心裡疙瘩更深,更會造成子女心中陰影,根本問題並未解決。另外,她也提及,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對於離開婚姻而生活遭遇到困難的一方,國家應如何予以協助,亦是另外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認為,凡涉及個人之生命、身體、情感之領域而不干涉第三者者,國家宜採最少介入之原則,且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因此他支持通姦除罪化。但他強調,所謂除罪並不是合法,除罪跟合法有很大的距離。他指出,「除罪化」之同時應確立對於弱勢的原配權益之保障,就此應可提高精神損害之賠償金額。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詹森林維持一貫風格對此議題明確表態,他認為以刑罰科處通姦之人及其相姦之人(刑法第239 條)逾越比例原則,且無法達刑罰目的,至於所謂「通姦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以刑罰制裁之」更屬無稽。綜上所述,他贊成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由於黃昭元並無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提問,尚不清楚其對於通姦除罪化議題之態度。
廢除死刑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有別於於其他議題,許宗力對於死刑存廢議題的表態相對明確,他表示,死刑的合憲性非常可疑,在沒有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的程序保障設計,沒有要求法官必須於判決書中根據死刑量刑標準一一述說量刑具體理由的情況下,死刑可能因違反正當程序而違憲。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蔡烱燉在接受立院審查時曾說,過去的大法官解釋基本上是認為「廢死不違憲」,他認為法官不應該對具體個案表達死刑存廢意見,但若涉及價值取向則可以適當表達。就他本身而言,他有條件支持廢除死刑,即應先完成配套措施的建構。他指出,如欲廢除死刑,除現行假釋期間應予檢討外,另應建立可信賴的「無再犯疑慮」審查機制。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許志雄的看法與許宗力類似,均認為死刑有違憲的疑慮,因此基本上贊成廢死。他提及,廢死是當今國際主流,全世界約有兩百個國家,其中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死的已經超過三分之二、而歐盟成員全部廢死,民主國家中僅美國、日本及我國仍未廢死。但我國於2009年將兩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的意旨,應朝向廢死努力。他強調,如果國家也不把生命權放在第一位,不斷執行死刑,想藉以達到威嚇與應報的效果,則社會在所謂「正義」(死刑)與「不正義」(剝奪生命權)的對立激化下,不免徒增暴戾之氣。
他更批評,即使多數民意反對廢死,也不足以證立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而執政者卻往往引用民意調查結果,作為維持死刑制度的依據。他說,2008年聯合國自由權公約委員會即建議,無論民意調查結果如何,締約國皆應積極考慮廢死,必要時,應對民眾傳達廢死的期盼。事實上,法國、菲律賓及英國都是在支持維持死刑者呈現壓倒性多數時,毅然決然廢死,顯示死刑制度的廢止,最終取決於政治領導階層的決斷。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整體來說,張瓊文是唯一對廢死持保留態度的準大法官。她認為,以目前國內廢除死刑之民意調查來看,絕大多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幾乎可以說是民眾的信仰。她說:「以近年間所發生的我國重大殺人案件的情節以觀,大法官宣告死刑違憲,恐與絕大多數民意相違背,引領社會進步不成,反而失去信賴。」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主張「死刑是廉價慰藉,應以教化取代報復」,他認為「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他表示,我國已進行民主化,更應加強取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增加修復式司法之實現,不必以維持死刑作威嚇之手段,「若國家未能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維持死刑,已涉違憲。」他強調,廢死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要走的路,因此他主張增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功能與對被害人家屬提供之支援與保障,用國家、社會之力撫慰受害者及其家屬所受之傷害,以盡到國家照顧人民的功能。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我有一個夢,希望台灣以後不會再有人受到死刑的懲罰。」詹森林明確在立法院審查會上表態「支持終局廢除死刑」,他說明,雖然既有之大法官解釋皆明示死刑並不違憲,但先前由學者及律師合辦之「模擬憲法法庭」曾針對死刑是否違憲進行審理,最後於其模擬判決書中宣告死刑違憲。他強調,若要廢除死刑,則需加強死者家屬之保護,尤其以心靈撫慰最為首要,此外,完善替代死刑刑罰(例如嚴格假釋可能性之無期徒刑)亦不可欠缺。對此,他更進一步提出「死緩制度」,即宣告死刑者,必定同時宣告一定期間內間暫緩執行,於該一定期間經過前,嚴格審視被告之一切行為,並按正當法律程序,重新審究執行原死刑宣告之可行性。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黃昭元先前曾經與多位學者連署呼籲當時的法務部長曾勇夫暫緩執行死刑,他於立院審查會上指出,目前死刑執行相關程序過於草率,他「沒認同可執行死刑」,至於已判死刑者,執行也要慎重。他說,死刑是否應該廢除不是大法官可以決定的,因為多數民意仍支持維持死刑,但他認為不同的犯罪案件能否被判死刑,應該有所區別,比如沒有涉及到殺人的搶劫等財產性犯罪處以死刑,可能會失去均衡,應區別情形來加以判斷。
原住民與《原基法》落實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許宗力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此多元文化當然包括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文化規範,只要該習慣規範沒有違背當代憲政價值。若涉及傳統習慣規範與他人權益發生衝突,比如達悟族在傳統海域禁止非達悟族在非傳統歲時捕撈魚貨是否觸犯法律,他認為行政機關與法院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精神,做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勿輕易單純根據刑法字義入原住民於罪。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蔡烱燉僅於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的提問回應:「暫無法答覆。」尚無法得知其確切態度。不過,根據《原視》報導,立院審查會時當原住民立委鄭天財詢問,漢人土地可以私有,原住民靠近山邊卻不得私有,導致現在都被劃為國有土地了,要原住民如何申請釋憲?蔡烱燉回覆「的確值得檢討」。當另名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詢問,過去司法實務上幾乎每三個月抓一個原住民獵人的狀況,是否違憲?蔡烱燉也僅簡短回覆,未來將會尊重《原基法》和憲法精神來解釋。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根據《原視》報導,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面對原住民立委Kolas Yotaka提問時坦言,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根本沒有考慮過原住民族,因此他認為不管是法律跟憲法,都要重視並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對於原住民自治、並建立準國與國關係的議題,許志雄強調,從憲法角度或民族權益的維護來看,原住民自治是絕對要推動的,其傳統文化或發展權必須受到保障。對於原住民持槍狩獵議題,許志雄提到,持槍狩獵的原住民族經常被法辦,就他了解已有200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很遺憾的事情。他認為最好透過修法來尊重原住民的意願與傳統文化,若一時還無法立法,法官或其他機關應該透過法律解釋,來合理化原住民持獵槍狩獵。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基本上,她肯定憲法增修條文及《原基法》對於尊重原住民族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認為其宣示了多元法律主義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她特別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中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其子女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的爭議。她指出,條文內容中提到:「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姓名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雖看似公平,但以姓氏作為家族標誌是漢人的傳統,且以男性為主幹,而原住民某些部落為母系社會,命名方式大多和漢人不同,「姓氏綁身分」的相關規定實有將漢文化的傳統強加於原住民之情形,違反前述多元法律主義的精神。
她進一步說明,以目前原漢聯婚的情形來觀察,以漢人男性與原住民女性聯婚者居多,而漢人的傳統是子女皆從父姓,從母姓者為極少數例外。而原住民女性進入漢人家庭,必受傳統漢文化的包圍,子女多從父姓,依前述規定,不具原住民身分會導致「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之譏。她也提及,由於法律上對原住民有一系列系統化的扶助及優惠措施,上述規定使同具一半原住民血統之子女在法律上地位不平等,影響其各項發展,恐已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指出,原住民之風俗時常與《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發生適用上之衝突,若有類似情形而聲請釋憲者,他認為應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所宣示的,任何種族文化一律平等的基本價值,並且「關注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因殖民統治和自己土地、領土和資源被剝奪等原因,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致使他們尤其無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其發展權」。至於原住民族之習慣規範與個人權益可能衝突之情形,例如原住民採取長男繼承制,對於未能繼承之女性或其他男性子孫,可能即涉及個人平等權、財產權等諸多基本權之侵害,他認為宜審酌相衝突基本權間之輕重、個別基本權若受侵害對個人及社會所造成的效果,謹慎地尋求解決之方案以調和基本權間衝突之情形。但在這個例子中,他認為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平等權、財產權及繼承權應優先於原住民族文化權所保障之差異性。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詹森林開宗明義表示,為肯定多元文化,他支持原住民自決,他認為在釋憲上,應藉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來落實《原基法》所肯認之原住民族各自不同的習慣規範。至於若原住民族之習慣規範與個人權益衝突,他強調在憲法上,當然應秉持解決法益衝突之原則來調和,並應著重立法者特別維護原住民族習慣之意旨。他說明,某原住民就其擁有的原住民土地所為之使用、收益或處分,如抵觸其所屬原住民族或該土地座落之原住民族的習慣或規範時,原則上應認為該使用、收益或處分應依憲法第23條規定而受限制。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由於黃昭元並無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提問,尚不清楚其對於原住民與《原基法》落實議題之態度。
大法官評鑑結論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評鑑項目包括:「品德操守」、「人格特質」、「學識與專業」及「憲政人權理念」等四項,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另增加「司改政策」一項。監督聯盟依據所蒐集的資料進行評量,並依標準予以評分(滿分10分,總平均7分以上為適任人選),以下將針對各被提名人進行簡述。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整體來說,許宗力學經歷完整,且著作豐富,學識能力與專業表現均受到各方肯定,且其穩健、勇於任事,亦能關懷社會的弱勢。據了解,許宗力每個項目都達7分以上,平均分數為8.24分,為適任之人選,惟在性別人權議題上,恐有思慮謬誤或不周之處,值得注意的是,他在提名記者會與數日後法曹協會所舉辦座談會上,對於司改政策的相關發言,兩相對照之下大顯突兀,令人質疑他在刻意輪流討好不同聽眾,司法政策的一貫性也因此蒙上了一層陰影。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相較於傳統司法體制出身的法官,蔡烱敦對法官人事制度、司改議題的關注,使其在學識專業、司法政策兩項指標獲得肯定。他在憲政人權理念項目中僅獲得5.4分,其餘皆在7分以上,平均分數為7.18分,為適任之人選,但因為他在憲政人權方面沒有積極正面的表現,也欠缺深度與廣度,似乎亦未有充分準備或未認真對待民間團體的提問,其回答有些令人失望。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許志雄的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且具備相當程度的公法學素養與豐富的個案參與經驗,貼近台灣自1990年代以來憲法解釋走向的憲政人權的理念,以及對國際人權發展審慎但友善的態度。他除了在學識與專業項目僅獲得6.5分外,其餘項目均在7分以上,平均分數為7.37分,為適任之人選。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張瓊文有一定專業協調、溝通的能力,其法官生涯中也有參與多個值得參考裁判的形成,顯示其對於法律事務的熟稔。她在學識專業與憲政人權項目都只拿到6.5分,在其法律人生涯中,並無較多憲政人權、法學理念或哲學的見解,且她身為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中唯一的女性,近年來卻少見其對於性別平權的見解,令人憂心她在將來的釋憲實務上,會否採取相對保守而維護既定制度的傾向。不過,她的平均分數為7分,仍屬適任之人選,期待她就任後對於憲政人權能有進一步的認知與更積極的作為。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長期從事法律倫理學研究,具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並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他在每個項目都拿到7分以上的評價,平均分數為7.59分,他長期接觸人權保障議題之社會運動與修法,對民主憲政及人權理念有足夠掌握,為適任大法官之人選。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詹森林是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的著名學者,亦多次參與相關領域的立法及行政工作,其學識與專業頗負盛名。他在所有評鑑項目都拿到7分以上,平均分數為7.37分,但他以往在品德操守、人格特質、憲政人權理念等方面都沒有太過突出的表現。不過他對於民間監督聯盟提問的回覆態度尚稱積極,因此仍屬「適任」人選,雖平均分數不高,但他在立院審查會上對各項重大議題的明確表態獲得許多社會關注,不禁讓人對其將來上任後的表現寄予厚望。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較少看到黃昭元就社會事件,特別是人權有關者發聲,但他學經歷俱佳且著作豐富,於公法素養十分深厚,社會實踐面的缺憾應屬瑕不掩瑜。他在各個項目也都拿到7分以上,平均分數為7.9分,雖然他並未回覆民間團體的提問,但他過往的著作可成為日後檢驗其釋憲標準的依據。整體而論,為適任大法官之提名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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