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opinion.cw.com.tw/sites/default/files/blog_articles/main_image/images/shutterstock_182236424_li%20jianbing_%20%20Shutterstock.com_.jpg)
學校老師習慣管教的口頭禪,是大家從小到大的經典記憶。其中「沒交回家功課,不准下課,留下來寫作業」這句更是校園內經常出現的常用語。
依據管教辦法,老師本來就可以要求學生利用下課時間補寫作業。既然管教是老師的專業,絕大多數老師在執行管教懲罰時,也通常不會白目到完全不讓學生離開座位、跟同學交談,甚至不可以上廁所或喝水。
但在2016年10月19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同部分家長團體及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公布的一項自行調查報告卻顯示:「國中小最常見的體罰方式是『不准下課』,懲罰時間不讓學生離開座位、不可跟同學交談,甚至不可上廁所。」甚至有家長團體代表更直言:「罰一整週不准下課,這難道不是『變態』嗎?」、「『不准下課』也是一種體罰」。連諸如洩憤式的論述都出現:「有體罰行為的不適任老師,應該剝奪退休後請領年金的資格,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試問:這樣的記者會是為了共同面對與解決校園體罰問題?還是簡化校園輔導管教問題的複雜,用「視老師為變態」或「仇恨老師」的宣示,來推卸家長或社會應負的教育責任?
在檢視這則新聞時,有必要再次嚴肅地來思考「校園零體罰的定義與限制」。
▋「下課罰寫」是一種體罰嗎?
如果以此次記者會的主張,當學校老師依據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註),對學生執行必要的輔導管教作為時,舉凡此注意事項中的「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及「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等項,都會被視為「不准下課=體罰」的違法行徑。因為老師執行這些輔導管教作為通常都必須在「下課時間」進行!
那麼,這是老師有錯?還是法令有問題?以極少數違法的老師來影響輿論視聽,達到變相恫嚇老師動輒得咎的目的,難道是國家教育之福?
台灣已是立法零體罰的國家,但缺乏完善的懲戒或替代作法。根據《芬蘭教育》一書,芬蘭是眾所皆知的零體罰國家,仍然明文訂有「留校罰坐反省」或「補寫功課」等懲戒。更甚者,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做出危害他人安全或嚴重影響教學的不當行為,還會處以最長三個月的停學處分。反觀台灣,如果學校老師施以芬蘭式的懲戒,恐怕也是這些團體所指「違反兒童人權」或「變態」的罪孽吧?
▋當老師隨時戰戰兢兢
從教師專業的層面來看,自國家法令公布嚴禁體罰後,相信絕大部分的教育工作人員都心知肚明「體罰是絕對違法的行為」,也都在面對學生學習及行為常規出現必要的輔導管教作為時,戒慎恐懼,深怕稍一不慎就有惹禍上身的焦慮。
根據2014年金車教育基金會針對全國中小學教師發放問卷,調查發現51.4%的老師不快樂,其中前三項的原因分別是:家長配合差(59.2%)、學生不尊重老師(51.4%)及教育政策不確定(47.2%)。聯合報也曾在今年的9月28日發表〈24小時待命 「老師每天活在被投訴恐懼中」〉的報導。由此可知,當家長愈來愈不認同、不願協助學校及老師合法的專業管教,動輒以興訟恫嚇手段來渲染校園輔導管教的個案,卻不思用更積極的親師合作來共同面對孩子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不當行為。此舉難道不會讓競競業業在教育工作上付出熱情的老師們感到心寒嗎?未來的校園環境難道不會出現「造反有理,管教有錯」的錯亂事件嗎?
▋讓親師合作成為消滅體罰的解方
難道「親師合作」不是可以有效解決校園體罰的最好良策嗎?這些長期關心台灣教育的團體代表,對「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一定有相當程度的理解,該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這不也是國家法律明文律定家長應盡的教養責任與義務,難道大家都漠視了嗎?試問:當教育團體與家長團體聯手指責少數學校教育與教師不當輔導管教事件的同時,可有同步虛心檢討「目前台灣有多少家長未能善盡親職教育的共同責任」?我們的政府可有「積極有效的行政作為來讓老師可以有一個更友善的教育工作環境」?這是現場老師無法訴諸社會輿論的難言之隱!
教育絕對需要各界的關心與鞭策,提升教師輔導管教的專業技巧,也是老師的責任。但教育團體及家長團體在疾言厲色批評少數不適任教師的偏差行徑之餘,難道忘了台灣社會中的確也存在許多「不適任家長」在親權管教上的失職嗎?
期待人本與家長團體積極遊說立法,別把家長必須負擔的管教責任,簡化推卸給學校老師,這才是現代家長為所應為的態度。
請相信台灣的教師都是願意奉獻熱情來輔導管教學生的,難免有極少數不適任教師必須要去蕪存菁,但也懇切希望各方團體能展現積極正向的作為,依法令規定善盡家長必須協助管教的天職,讓「嚴師」不必因噎廢食放棄管教,讓校園真正友善和諧。
家長的力量應該展現,歡迎走入校園,協助老師一起做好輔導管教的工作,積極落實親師友善合作,切勿以少數個案來「視老師為變態」或「仇恨老師」,這樣絕對無助於解決校園輔導管教的問題!
(作者為宜蘭縣龍潭國小教師)
註: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供全國學校及教師可為憑據。其中,第22條正向表列出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包括: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及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以上共17項。同時,也在本注意事項中明定出「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類型及樣態)。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