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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劉繼蔚:「師道」不是讓你這樣羞辱的 (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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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近日驚見有某社論說,如以契約論定教師與學校的關係,那是侮辱教師的職業尊嚴與榮譽。這種讓人眼球濕滑一下的驚人評論,實在不該是現代社會應有的看法。

問題的關鍵在於,該文始終蓄意混淆了一件事情,該文所指涉的契約是「學校與老師」之間的關係,但該文用以指摘的「教育」,卻是「學生與老師」之間的關係。傳統的師道,指的是「學生與老師」的關係,比如韓愈。 師說所謂:「傳道、授業、解惑」講的就是老師對學生的道德上責任,絕對不是學校要對老師做什麼事。而子曰:「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當然絕對不是學校只要給老師串肉乾,就可以無止盡叫老師教學生,反而著重學生對於教師的尊重和禮節的關係。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老師與學校」之間以契約關係加以維繫,是在現代化教與體系中,專門興辦教育事業的教育組織,與第一線職場教師間,應有的關係演進。教師的待遇與生活維持,不再來自每位學生,或其他機構的「供養」,而是由教育組織基於興辦教育事業的理念,一方面聘用個別的教師,向廣泛的學生提供教育服務,另一方面對於該服務,向學生收取費用,向老師提供薪津。在這樣的「學生-學校-老師」的三面關係中,論者沒有提到的事情是,學生與學校間,自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至第684號解釋,早已逐漸鬆動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而逐漸向「特別法律關係」演進的意旨,甚至在私校,學界也認為是私人間的學習契約;那處在這三面關係另外一側的「學校與老師」間,豈會一成不變,停留在被學界所揚棄的「特別權力關係」中?以契約 將傳統以身分維繫、負不確定義務的當事人間,透過法律文字將權利義務關係具體化、明確化,正是「從身分到契約」的法律文明演進中,當然的發展過程。

但在這樣的論述裡,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教育作為一種志業、醫療作為一種志業、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新聞作為一種志業、法律作為一種志業…,所有的「職業」,都可以是一種「志業」。但無論「職業」或是「志業」,都只是個人對自我、對執業群體的榮譽與信念的事,絕對不是機構維持者執以任令從業人員負無上限義務的藉口。所以醫院不可以假「醫德」之名,要求醫師過勞;報社不可以訴諸民眾「知的權利」,要求記者雇員隨時上傳周邊新聞事件影音;當然學校及其經營者,也不可以用「師道」為名,行樽節支出、黨同伐異,甚至要求教師從事各種行政任務,或於教育目的之外,為學校服無限的勞務。這種以職業倫理為名,行剝削奴役之實的作法,在現代「受眾-雇主機構組織-專業人員」中的雇主履見不鮮。

從業者將職業上升為志業,是對自己人格發展與人性價值的昇華,原是只對負責,而無須對人何他任交代之自我道德期許。如今雇主竟以此作為藉口,一方面要求從業人員以職業最高的道德,「對雇主」負擔職業的倫理義務,另一方面卻毫無意願,對從業者的勞力、時間與智慧,負擔足以相應其付出,令其過著同樣高品質、無匱乏之虞生活的薪津與福利。這不僅是對從業人員的信念與人格,最無情與最大的冒犯。原論者拒絕與否定教師應為勞動條件、爭取合理的契約,根本是對教師與其背後的師道倫理及教育理念,最無恥與最卑鄙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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