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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羊正鈺:【不只是懶人包】一例一休上路不到半年,《勞基法》修法又給資方什麼好康 (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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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羊正鈺|設計:游承穎

去年蔡英文推動《勞基法》修法「砍了7天假」你還記得嗎?「一例一休」在今年7月上路,還不到半年,小英又要修法了。

當然,修法不見得是壞事,但《勞基法》第36條中「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自勞基法在1984年頒布至今,國民黨執政都沒敢動,如今民進黨卻打算鬆手,豈不是讓「勞權倒退30年」?

立委林淑芬11月2日在立法院質詢表示,工總日前才發聲明,要求放寬受「7休1」限制的職業別,結果資方只要「5毛」,勞動部和行政院卻「全給」了,還一口氣適用所有勞工,事後卻口口聲說是因為「很多勞工想加班......」。

本文參考了勞動部10月31日預告的修法草案,以及行政院長賴清德今(9)日在行政院院會拍板定案《勞基法》修法最終版,除了告訴讀者修法5大方向改了什麼,也回顧了一下《勞基法》的演進和民進黨到底給了資方什麼「好康」:

1. 鬆綁「7休1」,最高可連續上12天班

2000年,陳水扁推動《勞基法》修法,規定雙週84小時制,並且有7天假(總共19天國定假日)。

2015年,馬英九將《勞基法》改為單週40小時,但是要砍掉7天國定假日卻被民進黨擋了下來。接著2016年幾經波折,蔡英文上台後民進黨強力通過「砍7天假」和「一例一休」,未來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多了一個「休息日」,變相的週休二日)。

今年7月「連續上班不能超過6天」修法上路,因此工作7天必須休息1天。如今修法卻改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通過,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不受現行「連續上班不能超過6天」的規定。(修正《勞基法》第36條

換句話說,若以2週來看,將2天不該上班的「例假日」排在第一週的第一天跟第二週的最後一天,休息日獲得勞工同意加班出勤,最長將可連上12天班。最後雙週工時還超越了阿扁當年的84小時,到達96小時的「新境界」。

演變@2x-600
馬英九在2015年曾修改勞基法第30條,將每週工時改成40小時想落實週休二日,但是到蔡英文上台,才修法訂立「一例一休」,故在此僅比較蔡英文時期的一例一休+單週40小時。

其實7月一例一休上路後,《勞基法》就規定「農林漁牧業」因為有淡旺季的差別,可以突破「7休1」的規定,連續上班24日。工商團體則希望製造業和商業服務業等其他產業也納入。有民進黨籍立委表示,如果不鬆綁這項規定,將來會有越來越多行業希望納入可能更過勞的《勞基法》84-1(責任制)。

「如果各行各業都來要求勞動部,繼續用『例外指定』方式納入4周彈性工時,勞動部根本應付不完。」行政官員說,「與其叫勞動部背負原罪,不如鬆綁7休1,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2天例假可在14天內彈性挪動,起碼保留勞工可以爭論的權利,你要挪我例假,必須經過我同意。」

但其實,這麼多年下來,可以列入彈性工時的行業已經不少了。【詳見文末註解

至於11月6日才加上的但書,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什麼意思?政院的解釋是,例如導遊需經交通部同意;會展或相關影視行業則要經過文化部同意;而律師業則需經法務部同意等。

但是各部會本來就沒有權責去檢視產業的勞動情況,不然我們要勞動部做什麼?再者,既然都要各公司、產業另外去跟主管機關申請,那不就跟原本想申請開放彈性工時的流程一樣,換言之,這樣的變化很像是勞動部把原本來自各行各業申請「例外指定」方式納入4周彈性工時的工作量,讓其他各部會承擔。

再者,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就指出,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部就曾發布「三例外」函釋(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在三大狀況下可不受「七休一」限制,而根據過去半年的統計,北市已有9000多人適用這項彈性休假的規定,例如媒體出國採訪就早已適用過,加上有變形工時的制度,「現行的法令工具就可以做到彈性」。(其實7休1爭議由來久矣)

2. 單月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

過去《勞基法》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這在2016年的「一例一休」修法沒有變動。但這次改為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前提下,將現行加班工時以三個月為一期,上限為不超過138小時,單月可挪移放寬至54小時。(修正《勞基法》第32條)」

至於三個月一期怎麼算,卻沒有說。假如一到三月是第一季,四到六月是第二季,雇主如果排一月加班30小時、二月54小時、三月54小時。接著四月、五月都是54小時,六月30小時,這樣不但合法,而且勞工還得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

怎麼算_f@2x-600

其實在2016年以前,雙週工時84小時下勞工一個月有4天例假,還有另外4天「休假日」中(那時還沒有「休息日」),其中2天各有4小時加班,另外2天許多雇主會要員工「休假日到班」(但不算在加班工時),也就是每個月可以多上8*2(16)小時的班。再加上原本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所以過去資方每個月實際可要求勞工加班46+16(62)小時。

因為過去的「休假日到班」都是灰色地帶無法可管,也不算是「加班」。一直到修法明定「一例一休」後有了「休息日」的定義,導致每月加班上限真的「只剩46小時」,因為「休息日」的加班是要算在加班時數裡的。

這也是為什麼工總、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等團體提出的版本,不斷希望加班工時能夠以六個月、300小時進行總量管制,每月最高不得超過60小時。無非就是想要讓台灣勞工回到「過去的榮景」。

甚至今天行政院院會賴清德還說,本次修法是根據「台南經驗」,中南部的勞工需要加班。結果在抗爭現場馬上遭到學者邱駿彥吐槽,「台南是6都之中唯一沒有設勞檢處的直轄市。」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李彥秀則指出,如欲增加加班時數上限,應將原本減少的7天國定假日納入修法討論。

至於7天國定假日假是否能「歸還」?如今勞動部表示,國定假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無法作主。(當初砍了7天假的不就是你勞動部嗎?)

3. 輪班間隔時間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

過去的《勞基法》只規定輪班制勞工兩輪班中間,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但沒有明確規定時數。

2016年《勞基法》修法時,訂定「兩輪班間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但今年7月一例一休上路後,卻只有「輪班需間隔11小時」至今尚未實行,勞動部6月也證實已發文行政院建議延至2019年實施

如今卻想改為只要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可以把「輪班間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降低到「連續8小時休息」。(修正《勞基法》第34條)」

輪班縮短至8小時@2x-600

桃園產業總工會顧問毛振飛就非常反對,他指出,輪班間隔如果只有8小時,再扣掉輪班勞工業務交接和上、下班所需時間,真正休息時間可能還不到5、6小時。

更別說那些台鐵員工與醫護人員,一旦將11小時下調到8小時,對本來「花花班」的勞工又是加重打擊。就算是以8小時為一班的兩班制和三班制來看,就知道這次修法完全把人當機器看,不考慮休息,也不考慮生理時鐘,對勞工的健康殘害非常大。

針對放寬輪班間隔從11小時到8小時,立委林淑芬還質問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如果一個客運司機連續上班12天(鬆綁7休1),每天晚上12點下班,隔天早上8點又上班,「他開的車你敢坐嗎?我是不敢啦!」

4. 加班費又改回「核實」計算

過去《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如果加班,每小時的工資會比平日上班來多。2016年修法後,現行「休息日」如果加班,加班1~4小時,一律給4小時的工資,加班做5~8小時,一律給8小時工資。但如今又想回到「做多少小時、給多少」來核實給付工資。(修正《勞基法》第24條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休息日加班費當初設計是以希望價制量,盼減少休息日出勤,讓勞工能夠休息,若要取消機制,應該要有配套。

桃園產業總工會顧問毛振飛針對加班費改核實計算,他指出,資方根本不可能「做1給4、做5給8」,只有國營事業可能做到,「這是假的東西」,原本就是看得到、吃不到。但儘管未必每家企業都落實,確實有部分勞工受到福利,一旦取消等於有違當初修法精神。

5. 特休假可「遞延一年」

過去《勞基法》並未規定,特休假如果沒休完該如何處理。今年7月上路,要求「特休假必續在當年休完,否則資方必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成工資發給」。如今再改為,特休假不需要該年休完,可以「延長一年」,若還是休不完,改以工資發放。(修正《勞基法》第38條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特休假無法延續到下一年,導致勞工無法累積長假,或是過多的假日導致正常上班時間的工作負荷增加。工商團體則表示,特休假遞延,才能解決旺季或急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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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5大重點,但是從這次《勞基法》修法的法條中,大家應該有注意到,從「鬆綁7休1」到「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提高到54小時」以及「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都只需要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即可決議,喔對了,還有多了一個什麼「備查」。

而以上三點修法的條文中,都可以看到以下這段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照理說應該是台灣勞工的「靠背」才對,但修法卻將「工會」或「勞資會議」和「備查」拿來當作勞動條件更改的「擋箭牌」。

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有140餘萬家企業,企業工會總數卻只有919家,勞工企業/產業工會組織率僅7.3%,涵蓋率非常低,台灣的工會籌組率不足、門檻過高,更別說員工加入企業工會的比例也僅有5%。

而《勞基法》規定每間企業都該召開的「勞資會議」,照理說應該是勞工最有可能發聲、爭取勞權的選項,但是有落實「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家數也只有7萬2090家,在140萬家企業之下涵蓋率也僅4.96%。更何況,法律根本沒規定,企業不開「勞資會議」會怎麼樣?

什麼是「備查」?

實務上,「備查」僅是個程序,地方主管機關都是「備而不查」,和「核定」大不相同。什麼是「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2條的規定:

  1. 「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2. 「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也就是說,「核定」才是實質審查,具有准允或駁回的「准駁權」;「備查」不等於必定要徵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只是告知「我要這麼做了喔」,然後主管機關再回文「我知道了」。

所以「核定」是在完成後才生效,主管機關可以退件要求企業修改不合規定項目。「備查」效力遠低於「核定」,備查只是程序,無關同意與否,在勞資會議決議的當下,就已經生效了。

相關報導:

    【註】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採行2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凡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為適用同法第30條2項規定之行業

    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最後異動日期:106.10.24)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農會及漁會、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106.6.16)、農/林/漁/牧業(106.7.25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得採行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最後異動日期:106.10.23)

    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汽車貨運業(106.6.16)【返回閱讀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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