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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李修慧:仲裁要求台東縣府用12億買回美麗灣?縣長:我們已經夠窮了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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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長黃健庭昨(3)日指出,從動工至今爭議超過15年的美麗灣案件,在民國105年3月被判撤銷環評定讞後,業者表示將向台東縣政府提出仲裁。

《中國時報》報導,台東縣議會定期會昨日縣長施政總報告,黃健庭報告美麗灣的現況表示,業者已經表明無意經營、將提仲裁,他擔心未來可能要由縣府買回。

《環境資訊中心》報導,美麗灣渡假村位於杉原海邊,由台東縣BOT招商開發,民國91年動工,96年完工。但反對者認為,業者施工方式和工程廢土傷害海洋生態,附近農地也出現土地炒作情形。該地土地經調查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興建前也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精神,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召開部落會議。

台東縣府當初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由,同意土地分割,先發給業者一張0.9997公頃的開發許可,讓美麗灣渡假村以不足一公頃的理由規避環評,完成了旅館主體、周邊的游泳池、停車場等設施,其餘五公頃土地再由環評委員審查。

因此環保團體陸續提出「建照無效」、「環評無效」等訴訟,業者雖然多次補作環評,但高雄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年判決撤銷環評結論定讞。

《中國時報》報導,黃健庭表示,如果業者在汙水排放做得不符合標準,因此被撤銷環評那是應該的,但業者做到3級薄膜的汙水處理,比要求的還高,已經無汙染排放,但異議分子還要拆掉美麗灣,還提起建照、使用執照無效之訴,但被法院駁回。

《自由時報》報導,黃健庭說,「是台東縣政府叫美麗灣來蓋的啊!對方一定會提出各種事證,說投入了10幾億,要求縣府花錢買回來;台東縣政府當然也會提出各種主張來釐清責任歸屬,所以須透過仲裁來決定。」

黃健庭說,仲裁結果由縣政府花錢買回去的可能性很大,這筆錢該從哪裡來是個大問題,「台東夠窮了,反對的人,或法官當然也不能幫忙出,最後仍要縣府要承擔。」

《聯合報》報導,黃健庭也表示,環評雖被撤銷,但建築體合法,如真由縣府買回,僅可作為非營利使用如辦公室等,縣府規畫可能一部分成為常態辦公室,一部分出租,如國際會議廳等公用收費場所,以彌補縣府財務缺口。

《聯合報》報導,美麗灣協理林弘哲說,興建美麗灣的成本,自有資金占約一半,加上向銀行貸款,連本帶利超過12億元。至於仲裁過程會不會討論到賠償金額的問題,林弘哲說還不確定,但站在公司立場,不管結果怎麼樣,「我們已經很慘了!」公司畢竟有很多股東,為保障權益,一切都只能依法爭取。

《中央社》報導,林宏哲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也指出,無論美麗灣做得多好,如何盡善盡美,還是會有人反對。只要有一、兩人反對,提出訴訟,美麗灣就必須暫停營運,然後進入冗長的法律程序,況且法令不斷的修改,充滿不定因素。

林宏哲說,美麗灣已很努力了,但破壞環境和侵犯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指責太沈重,「或許沒有美麗灣,就不需要浪費太多社會成本在爭議上。」

《中國時報》報導,反對美麗灣開發的環團代表林淑玲表示,美麗灣當初就是惡意開發,完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環團一直以來都堅持程序正義,縣府連業者正式仲裁都還沒提,就擔心要花錢買回,態度很有問題!

美麗灣大事紀:

  • 民國76年5月,台東縣政府規劃卑南鄉加路蘭段346 及346-2號之5.9公頃土地,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興設杉原海水浴場。
  • 民國89年5月,台東縣政府將杉原海水浴場委託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營。
  • 民國93年12月,台東縣政府將杉原海水浴場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使用50年,簽約時核定的投資計畫0.95公頃。
  • 民國94年10月,取得建照,開始動工,預計年6月完工營運。
  • 民國95年4月,美麗灣擴大基地範圍為6公頃,申請變更投資計畫,同年9月業者主動提送環境影響評估,。
  • 民國96年3月,美麗灣1公頃主體建築完工,同時第一次環評決議要求美麗灣停工,並罰款美麗灣渡假村。
  • 民國96年6月,環保團體前往台東地檢署告發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涉嫌圖利和涉嫌竊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
  • 民國96年8月,環團提出「停止開發」訴訟,環保署發文給台東縣政府要求美麗灣渡假村停工。美麗灣股東、娜路彎大酒店董事長林炎煌退出美麗灣渡假村並向環保團體表示抗議。
  • 民國96年8月,台東縣府工業策進會和業者發動台東觀光業者數百人到台東大學向台東環保聯盟召集人劉炯錫教授抗議。
  • 民國97年1月,台東環盟舉行搶救杉原海灣街頭大遊行,約200名民眾參加。
  • 民國97年1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命業者停工(1公頃部分)。
  • 民國97年6月,第5次環評通過 (6公頃部分),台東環盟當場抗議。
  • 民國97年12月,環盟委託詹順貴律師告發台東縣府環評無效案訴願被環保署駁回,接著向高等法院提起「撤銷環評」行政訴訟。
  • 民國98年8月,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環團勝訴,判決「撤銷環評」。
  • 民國101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定讞,撤銷第5次環評結論。
  • 民國101年2月,台東縣政府要求美麗灣停工;4月,業者提出繼續環評審查。
  • 民國101年6月,台東縣政府召開第6次環評審查會,環保團體到場抗議。
  • 民國101年9月,環團「停止開發」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團勝訴定讞,1公頃部分停止開發。
  • 民國101年12月22日,召開6公頃部分第7次環評審查會,有條件通過環評,環團提起撤銷第7次環評。
  • 民國102年7月,高雄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渡假村必須先行停工,靜待訴訟結果。
  • 民國103年10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第7次環評結果無效。
  • 民國105年3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東縣政府上訴。
  • 民國106年11月3日,台東縣長黃健庭指出美麗灣渡假村業者準備提出仲裁,業者也證實律師已著手準備相關資料。

新聞來源:

核稿編輯:楊之瑜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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