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陳啟瑞7日在國道巡邏值勤,在協助停在路肩的一部故障廂型車時,竟遭一輛拖板車從後方高速追撞,當場死亡。不過,陳啟瑞的公祭上,警政署長陳國恩受訪時表示,陳啟瑞是在執行勤務時不幸「因公死亡」,當下沒有表明陳啟瑞是「因公殉職」。同分局的基層員警為他抱屈,上傳陳啟瑞死前的血衣,要國道公路警察局以「因公殉職」的標準,為陳啟瑞辦理後續撫卹事宜。
死時手上握著無線電,這還不算「因公殉職」?
國道警竹林分隊分隊長張明光說,陳啟瑞是個非常積極且盡責的好同事,遇到同事有何需要協助的地方,於公、於私都義不容辭,對於較年輕的員警也會熱心帶領與分享經驗。同分隊的隊長彭志強也說,陳啟瑞沒有不良習慣、也鮮少應酬,輪休放假時,一定回家陪老婆與兒子,是個好父親、也是個好丈夫,豈料竟在父親節前夕發生憾事,令人扼腕。
而也有員警14日在「爆料公社」上發表〈如果這不是因公殉職,什麼才是因公殉職?〉,指出陳啟瑞在8月7日,協助路肩故障車輛警戒時,遭拖板車從後追撞殉職。他說,陳啟瑞犧牲時,手上還握著無線電,是「犧牲自己挽救了現場6個人的生命。」如果巡邏車沒有承受第一時間的撞擊,結束的也許會是現場另外四個人的生命。
每一個國道警察都知道高速公路沒有任何一處是安全的,我們每天都會遇到各種路況處理,面對時速動輒破百公里以上的各式車輛,及各種不確定的危險因子,國道警察的出勤即是「冒險犯難」。
我們以自身的危險守護著更多人的平安,如果今天不是陳啟瑞的戒護及犧牲,一定會有更多的家庭破碎!
他說,在告別式上,署長接受採訪表示同仁是「因公死亡」,這讓全體警察都心碎。他說希望身為大家長的署長,能為同仁發聲。
「因公殉職」和「因公死亡」,差別在哪?
「因公殉職」和「因公死亡」只有一字之差,但卻因為定義不同,撫卹的金額也有差。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和第九條,因公死亡的人員,有六種分別,撫恤的金額也不同:
-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即所謂「因公殉職」。(撫恤金加給50%,遺族年撫恤金給20年)
-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撫恤金加給25%,遺族年撫恤金給15年)
-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撫恤金加給25%,遺族年撫恤金給15年)
-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撫恤金加給15%,遺族年撫恤金給12年)
-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撫恤金加給10%,遺族年撫恤金給12年)
-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撫恤金加給10%,遺族年撫恤金給12年;但如果是因防救災趕赴辦公而發生意外者,則加給25%的撫恤金,遺族年撫恤金給15年)
「殉職」定義從寬從嚴?律師、學者看法不一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指出,第一款所謂的「冒險犯難程度」,是跟「戰地殉職」同一個等級,等於是要到槍林彈雨的情況下才會構成這個要件。而國道警察在高速公路值勤,的確比一般道路危險性還要高,不過在高速公路值勤是工作的一部分,這樣的風險一直存在,要怎麼證明事發時的危險性,比之前值勤時,具有更高危險性呢?如果沒辦法,那要符合「因公殉職」是有困難的。
林智群也表示,這樣說雖然很冷血,但是法律的操作要客觀,若隨便任由感情因素下價值判斷的話,那法律就不需要這麼多要件了。再者,規定都是「加給」撫卹金,也就是是國家特別多給的,既然是國家多給的,那就應該從嚴解釋,不宜從寬。若每個要件一視同仁,那麼真正在冒險犯難下的殉職者、戰爭下的人員置於何地呢?
不過,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卻持不同的看法。她投書中時指出國道警察雖然隸屬中央,卻是「最弱勢的一群」。員警們在無比惡劣的環境中執法,卻沒有專業或危險津貼,不像刑事警察有5,000元、鑑識22,000元的專業津貼,國道每個月的超勤津貼是12,000元,低於縣市的17,000元,更沒有六都的都會加給。
她說,試想在高速公路車速動則破百,加上車身重量,整體動能可稱移動殺人凶器,執勤的員警幾乎是在「鬼門關前打轉」。她認為在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風險不見得比刑警來得低,如果拘泥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的文字,陳啟瑞要被判定「因公殉職」的可能性不高。
基層員警臉書陳情後,警政署長改口表示將「從寬審認」
警政署長陳國恩16日則在臉書NPA署長室上表示,已經與業務單位召開專案會議,請國道公路警察局將啟瑞案件以「因公殉職」陳報,辦理後續撫卹事宜,也會請署內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從寬審認」,並依審認結果從優辦理後續撫卹事宜。
至於在陳啟瑞公祭上說他是「因公死亡」,是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無論是冒險犯難或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均統稱為因公死亡情形,在未經審認前,不宜逕行代位「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審認。
陳國恩也承諾,國道員警的專業、危險津貼部分,他也將在專案會議中要求業務單位向上爭取,也會研革國道公路警察的勤務態樣與保護措施,絕不讓悲劇再次發生。
核稿編輯:羊正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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