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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Abby Huang:判決首例!工會勝訴,華航空服員未參與罷工遭除名 (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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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華航空服員去年罷工爭取勞權大獲全勝,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罷工行動結束後,將22名罷工當天仍出勤的組員除名,其中一名參與總統專機任務的空服員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桃園地方法院今做出判決,組員敗訴、工會可除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4日發動罷工行動,當天尚有22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執勤,其中有10名是總統專機的組員,執行總統蔡英文「英翔專案」出訪專機任務。其中一位遭工會除名的總統專機組員,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請「確認會員資格」訴訟,認為專機是國安特別勤務,總統府也曾力挺認為專機組員不應受到不公平對待。

遭除名專機組員主張,6月3日就已同意擔任專機組員,當時尚未通過罷工決議,基於維護元首安全,名單都要事先提報國安局,不能隨意更換,認為違反決議的會員可採警告、停權、罰鍰等懲戒手段,但工會卻採最嚴重的剝奪會員身分方式。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是否支持、參與罷工是華航篩選專機組員的基本問題,且華航曾在醞釀罷工的6月15日,親電所有組員詢問,組員向華航表明「不會參與罷工、會全力以赴專機任務」,認定其根本沒有想要投入罷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選擇擔任總統專機組員除可獲華航公司「考績獎勵」外,華航公司在接獲罷工行動前一天,還發送簡訊通知各空服員「若明天能出勤將提供2,500元之出勤獎金」、「若可支援飛航勤務,當日飛行時數將以120小時計算」,為了反制罷工而發出的「破壞罷工津貼」。這名組員事後確實從華航公司獲得「行政獎勵」嘉獎一次,並領取獎勵金6萬6,578元。

工會成員遵守罷工決議,而拒絕履行飛行勞務,正是「罷工」之本質

法官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員於罷工決議形成前,本有接受華航公司指派之飛航任務,然於罷工決議作成後,他們因遵守此決議,而拒絕履行原計畫應服之勞務,此乃罷工之本質。提告組員面臨的情形,與其他參與罷工者實無不同。

法官說,倘組員果有參與罷工意願,自能事前告知華航公司,使華航公司將其排除於總統專機組員名單外,就能遵循工會決議,也無影響總統外交任務之疑慮。再加上如果真有空服員最後一刻決定投入罷工,該航班仍得以低於14名服務員額,符合民航法規之最低派遣額數量,出使本次外交任務。

綜上各情,法官認為總統專機並未受工會罷工而影響飛行,組員主張倘其參加罷工,將侵害國家外交、安全利益等說詞,沒有根據。

法官並指出,組員未參與罷工,而替華航公司服勞務之行為,確實違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作成之決議及命令,且達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系爭會議作成除名決議,亦未違反人民團法體法第14條規定,決議自屬有效,組員於工會之會員權關係因而歸於消滅;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首例 法院允許工會開除未參與罷工之會員

這項判決在工會史上相當罕見,也是法院判決工會可對未參與罷工會員除名首例。此外,空服員職業工會後來順利爭取到權益,華航事後卻給企業工會相同待遇,甚至比職業工會早一天實施,職業工會認為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勞動部裁決結果認定華航讓企業工會搭便車的狀況,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處將處3萬到30萬元。

聯合報導,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表示,台灣發動罷工案例非常少,雖然過去有工會除名會員案例,但因為未參與罷工遭除名,此案應屬首例。

他說,工會以往被認為是鬆散組織,會員對於工會決議固然可以章程規定,但除名是最重的處分,一般較少使用,此案讓工會內部紀律行為更有力,工會可以要求工會執行決議,邁向工會意志得以貫徹的重要時代。

林佳和也指出,這項判決也確立了工會的自主性,以前工會以「企業工會」為主,員工沒有其他工會可以參加,這次華航罷工由外部職業工會發動,以往對不參與罷工的勞工,社會普遍抱持容忍態度,這次法院判決等於認同工會的自主性高於個別勞工參與工會的權利。

另外,職業工會禁搭便車條款的勝訴,象徵工會努力成果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對工會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桃園職業工會第9條規定,會員有「遵守工會章程之規定、服從並履行工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如違反此規定,第12條規定,若以致「危害工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按情節輕重使其停權,甚至是依據大會決議祭出除名的處分。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也在判決後,在臉書上感謝桃園地院法官的決定,以及工會律師的協助,並聲明最重要的還是會員的團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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