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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日前在台北轉運站,被警方攔停盤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李主委質疑警方是否有違法攔檢盤查的問題,說台灣是個警察國家或許太過,畢竟你批評台灣是個警察國家的同時,你並沒有被「當做精神病患」去關個幾十天教訓教訓,但不可否認的,台灣依然是個政府與人民權力不對等的國家,而且因為這樣的不對等,政府習慣用極為表面、極無效率的方式來施政,所以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
我們不要用二分法直接指責任何一方是違法亂紀破壞社會和諧,也不要各打五十大板說你有錯他也有錯。我們首先來談談李主委拒絕接受盤查這件事,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人民對於侵害自己權利的事項,當然有權利予以拒絕,就算今天你是個通緝犯,都有拒絕警方的權利,何況我行得端做得正,今天就是心情不好不想被盤查,拒絕你又怎麼樣?
先不說你有沒有違反警職法,就算你完全合乎警職法的盤查要件,我能不能主張拒絕?當然還是可以,只是後面的法律效果不同而已,不論是李主委或是其他任何一個人,只要你覺得盤查不合理,甚或合理但不想被盤查,你都可以拒絕,這是我們要釐清的第一個概念。
就警方而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這個判斷是非常有學問的,在課堂上我們經常討論老半天討論不出個所以然,更何況在現場巡邏的員警看你一眼,就要判斷「你好像很可疑」,基本上不太可能有一個遵循的標準,通常都是依靠員警的「經驗法則」。
你要說這種「經驗法則」不對,警方可以舉出幾百個他們「一眼看了不對勁,說不上理由,一查果然有問題」的例子,當然你可以舉出更多的「看起來很有問題,但是一查卻是善良民眾」的例子,但你要說警方的判斷完全沒有依據,好像也說不過去。
更何況本案在李主委與另一民眾的異議中,警察也讓李主委在沒有出示證件的情形下離開了,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被盤查人可向警察提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認為該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或許他的發動要件或是執法態度可以討論,但就法律面而言,中止盤查行為後,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事實上,臨檢盤查這件事情應該是「極不得已」時施行的手段,警方在現場確實覺得有「非常高的犯罪嫌疑」時,才應該發動權力,自然會將人民受到侵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有一些民眾會認為「就查個身份啊!心裡沒有鬼為什麼要怕?」其實也是因為這種「經常性臨檢」的頻率過高,自我權利被侵害的意識已經被麻痺,正確的觀念應該是警察很少要求你出示身分證,一旦要求你出示的時候,肯定是周遭出現什麼重大的治安問題,「那我們趕緊出示證件協助執法或是盡速證明我們的清白」這樣的心態才是正確的,當你覺得「臨檢沒有什麼的時候」,正是這個國家過度使用臨檢這個手段的明證。
而真正問題的核心在於警政高層認為「警察有盤查才是在上班」、「警察有盤查才有績效」,所以當「臨檢盤查」成為你的工作主要核心的時候,這種在法律臨界點的衝突就會層出不窮,不但民眾受到侵擾,警察其實更是苦不堪言。
每天排你四個小時的路檢勤務,還要寫攔查紀錄表,回報你今天攔查幾個民眾,怎麼可能每個路過的人都有明顯犯罪嫌疑,所以你的攔查標準就會變得非常低,還得絞盡腦汁想出合理的理由,只要心中有一點疑慮,就先查了再說,倒不是真的要找你麻煩,或是真想把這個國家變成警察國家。
警政高層之所以迷信這樣的方法,是因為它確實偶爾會有實效,而且還可以展現警力,在臨檢中查獲毒品或通緝犯的新聞大家也時有所聞,亂槍打鳥總是會中,所以這個國家就只會亂槍打鳥這一招。
但是其實這樣的效率極低,就跟以為道路塞車只要加派員警站在路中間就可以解決一樣,用的是極無效率的土法,事實上可以把警力運用在更有效的作為上,只是對於什麼是更有效的方法,懶得去研究甚至也不想研究,反正許多官員跟民眾心中就是認定只要有警察站在那兒,人來人往的看看身分證,這個國家就會安全無虞、一片祥和、仙福永享、壽與天齊。
李主委對於台灣是個「警察國家」的質疑,至少在隨機臨檢這件事上,我是不贊同的,因為要建立「警察國家」須要有縝密的思維、完整的制度、嚴苛的標準,台灣人那有那種閒工夫,台灣就純粹是高層無知、基層無奈、民眾無感,大家懶得用腦而已。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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