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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警察有話說:淺談臨檢法律規定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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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子瑩/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客委會主委李永得18日下午在台北轉運站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員警盤查要求查證身分,李永得主委認為員警逾越法律權限,拒絕出示證件並於事後在個人臉書專頁表示自己僅是購買東西竟被5、6名警察盤查,痛批台北市成為警察國家,對此台北市政府保安警察大隊說明因李永得主委及友人神色異常,且有注意警察的情形,員警直覺有異進而主動盤查查證身分;李永得之妻立委邱議瑩指出警方僅因李永得穿著休閒且穿夾腳拖就上前盤查,理由「超瞎的」,沒有台灣人能接受;台大教授李茂生對此在臉書上發文諷刺穿拖鞋到超商、有朋友伴同及盯著員警看為「有犯罪嫌疑三要件」,本案引發網友批判。針對本案引起非議,李永得主委在個人臉書上指出,大法官535號解釋重點:
1、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盤查。
2、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3、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4、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筆者在此要說明的是,李主委引用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於民國90年發布,該解釋文並指出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而後於民國92年訂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警察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發動要件,並針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疑義之救濟方式。以本案觀之,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台北轉運站執行勤務,因認為李永得神色異常,而主動盤查身分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於「公共場所」且「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所謂「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之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之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之臆測。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有: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3、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4、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資料指出105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於該處執行盤查查獲刑事案件計有350件,加上李永得主委與友人攜帶一個手提袋且神色異常觀察員警,以如此要件前往盤查並未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之範圍,李永得主委認為盤查違法應依該法第29條向警察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警方認為其有理由即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這時李永得主委可以請求書面紀錄,對於其權益之損害,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另一方面,對於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且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之情況,警方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本案雙方各有立場,李永得主委及友人認為無端遭盤查覺得氣憤委屈是人之常情,惟警察肩負打擊犯罪、守護治安的重要工作,所需具備高度的敏感性、警覺性,在合法盤查的前提下,民眾應對於警察勇於任事的精神表達肯定;反面觀之,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對於民眾所質疑事項,應確實說明,避免誤會發生,我想這才是民主社會該有的公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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