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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律師在社工界,有種莫名的不成文薪資規則,稱之為「回捐」。什麼叫做回捐?就是面試的時候,說好三萬二的薪水,到了發薪日,看看自己早已一貧如洗的存摺,以為扣掉正常的勞健保,還會有三萬一,但是一看卻只有兩萬九。喔,還有一張捐款收據,證明這位社工捐了兩千元給自己服務的機構。這就是所謂的回捐。薪水回捐,是社工界的普遍現象。當一個接近貧窮線的社工,面臨惡劣的家庭暴力威脅、永遠做不完的報表工作、拍桌怒罵只因為拿不到補助的案主、流淚哭泣到自己也不知所措的精神壓力、早起熬夜就是沒加班費時,他們微薄的薪水,還得要回捐給機構,彌補機構勉強維持的一線生機。事實上,很多的社會福利工作,政府都委外承接,也就是發包交給民間的協會或基金會來處理。當政府發包工作時,編列的預算當然不會刻意苛刻,包括社工風險加給、勞健保等,「理論上」政府都會要求滿足基本需求。然而,由於非營利組織機構「謀生」不易,因此有部分機構就會藉由「半強迫」所屬的社工員回捐薪資方式,藉以讓機構勉持維生。這種現象不是全部,但卻是不少,儼然成為一種不成文的陋習。許多初出茅廬的社工員,甚至到了領薪資時,才知道原來自己服務的社福機構,窮困到要求所屬員工回捐薪資,在無奈的情況下也只能接受。為什麼無奈?為什麼要接受?這或許是許多人的疑問。「不滿意不要做!」「如果有能力,就去找別的工作!」等等的類似說法,甚至不是出自於外人,而是出自於社工界的高層。對於基層社工員而言,他們的情況就是「近貧幫助赤貧」,當自己的溫飽都只能勉力維持時,卻要幫助其他弱勢民眾申請補助、做訪視、寫報告、24小時待命、抵禦家庭暴力實施者的威脅。如果不加班、不同意回捐薪資,下場大概就是成為變相減薪、甚至被找藉口開除的漂流社工員。在這樣惡劣的條件下,如何要求社工員除了練就十八般武藝外,還要照顧別人的身體與心靈健康?社工員之所以可以忍受低薪與高工時的環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於使命感與價值觀。他們多是因為對於人的關懷與社會的理念,因此願意委身於這樣的服務工作。然而,當我們關心營利組織的勞資關係時,這群非營利組織的員工,卻因為披著社會福利機構的外衣,鮮少有政府機構與民眾願意關心他們,彷彿他們的犧牲奉獻都是應該的,對於這群人而言,無疑是對工作最大的嘲諷,長期以來,自然不容易留住員工,也讓他們逐漸從心冷而變為心死。是以,政府當然應該對於社會福利機構加強勞動檢查,對於違法要求社工回捐薪資的機構予以重罰。然而,社會福利機構於仰賴接受政府專案委託,取得預算補助的同時,也應該思考如何開源,並且取得民眾信任。倘若機構取得政府專案的指標,以及民眾捐助善款的標準,是來自於這些機構的透明財務報表,並且納入員工流動率、待遇等等的相關指標,由政府定期公布,予以更多的預算或補助,當有助於改善非營利組織在對待自己員工的薪資水準。而機構也必須認知到一個殘酷的事實:如果社會福利的實際運作,必須仰賴執行者回捐薪資,這個組織根本沒有資格承擔這樣的角色,因為執行者本身,就需要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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