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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向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兼任所長台灣有多少海釣客?部分釣魚團體認為約二百萬人。海大海資所於2011年調查台灣民眾海洋意識,顯示12.3%及19.8%民眾有海釣與岸釣經驗,亦即有218萬到350萬人有過海釣或岸釣經驗。以現有娛樂漁船數量,遠無法滿足民眾的親海需求。於是有民眾推陳出新,改用波特船等出海釣魚,只是漁業署於去年行文海巡署「波特船、保利龍船、橡皮艇等浮具及無籍船筏,倘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即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依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須取得漁業執照始可經營漁業,請海巡單位移送各縣市政府核處,」漁業署甚至於近期擴大解釋《漁業法》適用一般民眾,凡未取得漁業證照之各式浮具,於海上採捕水產動植物,即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並定義「海釣」屬於漁業從業的一支釣漁法。此舉導致熱愛海釣的民眾群情激憤,要求釣魚改納交通部之水域遊憩活動辦法未果,使得此問題在交通部、漁業署、海巡署間糾纏未解而爭議越演越烈。有關搭乘波特船釣魚的爭議,核心問題應該分為兩項:一、能不能搭波特船出海??二、釣魚算不算漁業?如果算/不算,該由誰管?怎麼管?反對搭波特船海釣者,多認為這些載具太危險了,會妨礙漁船作業跟航行安全。讓我們先想想,馬路上有各式交通工具,對於滑板、腳踏車之類,只要平衡感夠好,不要錯騎到快車道,則彼此相安無事,並無特別法令規範。讓我們採用相同原則看待波特船,交通部表示「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的重點是「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因此,搭波特船出海(不釣魚),並未違法。倘顧慮到安全,則交通部可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增列波特船等載具的安全規範,並發展其安全手冊、教育推廣教材,甚或比照游泳課,於沿海學校開班授課,讓民眾從事此類海洋遊憩活動能兼具安全性及普及性。第二樁,有關海釣,由於涉及海洋生物資源使用,自應由漁業機關主管,多國皆然。只是,漁業署驟然依據《漁業法》第六條將海釣認定為「捕撈水產動植物的漁業行為」,又顯得操之過急。因為,依據《漁業法》第二章「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專用漁業權」、第三章「特定漁業」以及第四章「娛樂漁業」,以及漁業年報定義專業漁民指漁業收入占全年總收入50%以上,兼業則是佔收入未達50%。以海釣客非營利的前提來看,以上所有現行法規均未規範海釣。即便依漁業署認定唯一可合法從事海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內容觀之,除第二條表示娛樂漁業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外,其他條文都在規範娛樂「漁船及船主」。顯示此辦法僅是管理娛樂「漁船」,而非娛樂「漁業」。綜上,倘漁業署將海釣認定為漁業,解決之道應從增修「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著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之強化至少應具備證照制度與資源永續兩大主軸。其一,有關釣魚證照管理,此證不須如漁船船員手冊的繁複要求,讓只想釣魚的民眾排隊等安全訓練,而宜參考國家公園或動物園門票之模式,以日、以次、以季、以年,甚至終身會員的方式計價,以達統計釣魚人次的目的,甚至可以計名悠遊卡在港口刷卡就可以出港海釣。考量各地海域狀況不同,中央可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決定價格、地點、方式等管理規範,收入可由地方政府做為維護海洋環境與保育資源之用,管理制度亦可經由成立區域性海釣管理委員會,邀請各界人士討論出最佳方案並定期檢討改善。至於海釣客的海洋環境教育,漁業部門可設計海洋資源保育之線上課程,讓民眾網路上課後,就可購買釣魚證,以提升民眾海洋保育意識。其次,對於資源永續,應要求海釣客回報漁獲種類、數量,乃至體長,以作為資源評估管理之用。現已有許多釣客樂於網路上分享漁獲種類與大小,因此,可仿照公民科學家模式,利用網路APP,鼓勵釣客拍照上傳提供資訊,甚至不定期舉辦比賽或抽獎鼓勵,相信其數據回報比例很快可以超越沿近海漁船的卸魚聲明。此舉長期的理想目標是設定基本漁獲限制,亦即國外俗稱的「BAG and SIZE LIMIT」(釣桶及體長限制),限制特定魚種每次攜回尾數,以及體長限制等。只是考量現階段海釣漁獲量尚無任何統計,故建議先以資料蒐集為主,等資料累積一定時間後,可與沿近海漁業資料共同評估,再制訂管理規範。海釣,在台灣已經是不可小覷且深具發展潛力的藍色經濟產業。搬出現有法規,用各種角度解釋來阻擋海釣比較容易。願意立法、修法開展新領域則需要縝密的規畫與謀略。但,這不正是我們對於政府的期待?政府擔心人力不足,難以管理。實際上,民間深具保育意識之釣魚團體所在多有,相信只要有健全的法令,合作推動在執行上並不是難事。漁業署在10多年前曾提出「全民漁業」的宣導口號,推動海釣管理制度將會是全民漁業的起步。只要有完善的政策,你我皆漁民又何妨,說不定這將成為培育台灣新專業漁民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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