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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羊正鈺|設計:游承穎
當蔡英文總統說「改革就像是一場馬拉松」,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台灣民主走到絕路了」,今天立法院在民進黨過半人數優勢下,強力二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法,但是到底修了什麼,改了什麼?
從「砍7天假」到「一例一休」再到「週休二日」,還有上週各黨提出好棒棒的「特休假」版本,為什麼這次《勞基法》修法只有少數勞團在抗爭?
很簡單,因為對社會上「2/3」「原本就有週休二日」的勞工來說,這次修法根本「不痛不癢」,但是對另外1/3的勞工來說卻有差,偏偏這些被影響的勞工是比較沒有力量、沒時間出來抗爭的人。
為什麼這麼說呢?
原本,在2001年陳水扁執政時代,《勞基法》是規定雙週84小時制,並且有7天假(總共19天國定假日)。
2015年,前總統馬英九表示要降低工時,將《勞基法》改為單週40小時,但是為了平衡資方他要砍掉7天國定假日(這話好熟悉啊!)
接著2016年幾經波折,快轉之後,現在是卡在「單週40小時但又有7天假」的狀態,不過現在民進黨強力想通過的,卻是「回到過去」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單週40小時,砍7天假」。
有多強力呢?在黨團內反對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今天黨團會議決議,勞基法修法只能支持黨團版本,不能違反黨團決議,違反者一律依黨紀從嚴處分。」
到底修法前後差在哪裡?
我們把勞工(不含公務員)粗分為兩種,一種是就早就在週休二日的勞工(A),和一直以來都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B)
依據網友算法,勞工(A)和勞工(B)的比例大約是2:1,前者大約有400萬,後者有約200萬勞工。
2015年馬政府時的數據:約438萬勞工比照公務員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一般也比照僅放11或12天;約220萬勞工未享週休二日,每年國定假日維持19天,包括公務員「只紀念、不放假」的教師節、青年節等假日也可放假;另外40萬打工族在這19天工作,可領雙倍時薪。
什麼叫早就在「週休二日」的員工?
以一天8小時工時來算,其實有2/3的勞工(A)在「雙週84小時、有7天假」時期,過去雇主只有要求他們每週上班5天,一天8小時(至少表定是這樣),最後雙週只有工作80小時(其實就是「單週40小時」),也就是他們一週少上了2小時班,一年有52週,一共少了104小時,如果以一天8小時工時來算,一年下來約少做了13個工作天(的工時)。
所以過去這些「一直有週休二日」勞工(A)的雇主就自動挪移,把國定假日裡面的7天扣掉了(就是現在想砍的那7天假),這些員工另外還賺了6天(13−7)不用工作,有的勞工是真的賺到,有的則是雇主用其他方式(例如特休)讓員工放假。
那另外1/3的從未週休二日的勞工(B)呢?
接下來,我們直接來比對一下:
2015年的「雙週84小時、有7天假」和現在民進黨強行二讀通過的「單週40小時,砍7天假」差在哪?
看起來,《勞基法》修法後雖然不是很完美,但多少有進步吧?
其實沒有「字面上」那麼好看,尤其是對於勞工(B)
大家都知道,不管《勞基法》怎麼修,勞工很大的機率都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因為我們沒有法令去保障一定會發生,也沒有足夠人力去查核(勞動檢查)或是處罰(罰金能有多高?)
唷對了,前陣子還有立委似乎要提案凍結「勞動檢查」的預算。
就讓我們先來看看,「吃不到」的修法在哪裡:
- 從「雙週84」到「單週40」:工時看似下降了,但請問現在一天「表定」工作8小時的大家,是8小時到就可以走人嗎?
- 提高了「加班費」:請問一下,在「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之下,勞工有加班費可以報嗎?就算可以報的公司通常也是有「上限」,這種公司的員工通常也是加班加到死。
- 對資淺員工更友善的「特休假」:再借問一下,有得放的勞工不論,很多勞工是根本忙到沒得放,「特休假」給再多天有什麼用?而且法律規定,如果特休假沒休到雇主要比照薪資發給員工,但是前提是「員工要可以證明,是雇主不讓他放特休假」,也就是勞工要負舉證責任,試問這可行嗎?(更新:修法後改為由雇主舉證,但不表示雇主沒有配套方案。)
以上所有「字面上」看起來好棒棒的修法,於勞工(B)來說幾乎可以算是根本「吃不到」,但是,唯獨「7天國定假日假砍了就是砍了」,這種「收回福利」的法律,台灣雇主幾乎是不會手軟的。
過去從未週休二日的勞工(B),大多是需要輪班和值班的人,以前遇到國定假日要上班至少還有「雙倍工資」,現在砍了7天假,一旦遇到國定假日就再也拿不到「雙倍工資」了。
也就是說,對於勞工(B):「工時都不見得會變少,加班費就一定先縮水了。」
偏偏廣大的400多萬勞工(A)因為修法前後對自己來說根本沒差,變成台灣社會好像只有少數人、勞團願意站出來用很激烈、不被認同的方式抗爭。
【備註】民進黨團一直用「週休二日」來包裝或解釋「一例一休」和「砍7天假」,其實這三件事根本不一樣。
砍假是砍假,上文已經解釋過了。
「一例一休」根本不等於「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過去公務員早就有了,私人企業則不一定),真的「週休二日」指的應該是兩天「例假日」,例假日「勞工可以拒絕上班(並可以檢舉老闆)」,加班的話要多給一天工資(雙倍工資+補休)。
「一例一休」則是兩天裡有一天是「休息日」,其中「休息日」如果加班有「比過去高的」加班費,但前提是雇主要給報加班費。
最後,一般勞工總共有四種休假,也一併簡述如下:
- 「例假日」每7天必須有一天,通常為星期日。(加班是雙倍工資+補休)
- 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年後,開始有「特休假」。(加班是原薪加上由上班天數換算而來的薪水)
- 「休息日」是 單週40工時換算來的,通常為星期六。(加班要付加班費)
- 勞基法施行細則中原有的19天「國定假日」。(其中7天可能會砍)(加班需付雙倍工資 or 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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