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律師
香港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與游蕙禎在宣誓就職時,手持或披上寫有「香港不是中國」的布條,並疑似將「China」(中國)讀成「支那」,在誓言中加入「為香港民族效忠,維護保衛香港價值」等內容,這種宣誓方式與誓詞「可能」與《基本法》與《宣誓及聲明條例》有所違誤。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決宣誓無效,必須重新宣誓,但特首梁振英認為這樣的決定違法,因此向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最後法院認定兩人的宣誓無效,而且不准許重新宣誓,兩名議員的資格因此被取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港府因此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在首次宣誓時的言行,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因此已喪失其出任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讓他們重新宣誓。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因此,「依法」取消就任資格,似乎於法有據。然而,根據同法第19條(立法會議員的誓言)的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意謂著其實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是正確的,即便他們沒有在就任時「正確的」宣誓,法律也提供其他機會,只要他們另行補宣誓,還是可以就任。而且該項條文屬於特別規定,應該優先於21條普通規定適用,不應該直接取消其就任資格。姑且不論在法律上,高等法院做出的裁示有所違誤。事實上,宣誓也從來就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以台灣為例,從1984年開始,余陳月瑛在就任增額立委時,就以「看不懂誓詞」為由,拒絕舉手宣誓。1990年的立委就職典禮更是一片混亂,監誓人翁岳生根本無法履行職權。1993年時,全體民進黨籍立委集體走出會場外,直接向台灣人民宣誓,後來也未曾補行宣誓儀式,然而該屆立委並未因此而不能行使職權。1996年雖然未再步出會場外,但仍然背對國旗,並且宣讀修改後的誓詞,最後民進黨立委才重新補簽誓詞完成手續,但也未被褫奪立委資格。一個不民主的國家,本來就很難讓民意產生的代表,遵循所謂的機制,畢竟他們會認為,這些都是威權體制的產物。台灣自1996年總統直選後,就很少發生宣誓與就任的議題,原因也就在此。當這個國家已經習慣於以民主作為決策的唯一途徑,而且民意可以充分的被代表,修改誓詞或者是不依法定宣誓方式為之,就不會是重點。香港目前面臨的問題也就在此,不能直選的特首、不能完全普選、完全代表的議員,還有不是全民制訂的《基本法》,讓某些議員只能透過政治的方式反映輿情,只是香港不是台灣,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其上,因此兩名議員就此被褫奪資格。威權獨裁的國家,能否容許民主的區域?在香港的實驗中,我們透過兩位議員資格的喪失,看到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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