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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某精神科燥症病患因為隱形眼鏡無法摘下而呼叫119救護車送醫,引起醫師們與民眾討論是否浪費救護資源。有鑑於我國並未針對救護車的使用收費,長久以來許多救護技術員(EMT)都有接觸過將救護車當免費計程車運送的狀況,雖然引起許多EMT的反感,但很多民眾,民意代表,甚至連消防局的長官都覺得:『那你們就服務民眾一下有什麼關係?』其實大有關係!以台北市為例,如果該轄區的救護車因為出勤無法前往呼救地點而由次一順位車輛遞補,每延後一個順位平均會增加72秒的反應時間(指離開分隊到抵達病患住所),對於大部分的非緊急案件可能影響不大,但若遇到有時間壓力的五大類救護案件(急性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呼吸急症,院外無生命徵象與重大創傷),72秒的時間確實可能對預後產生重大影響。這些無辜的病患不會知道延誤救護車前來的禍首是誰,現場家屬要不是質疑救護車為何來得這麼慢,要不就只能默默承受別人造業的苦果。這個狀況目前有多嚴重呢?目前台北市的第一順位案件執行率約為6成,也就是說有4成的案件其實是由其他轄區的分隊前來救護,而且這四成中,如果可以由第二順位分隊來支援救護已經萬幸,實際上狀況嚴重時,甚至可能由十多順位的分隊來遞補,也就是說明明是東區的救護案件,卻由西區的分隊千里迢迢趕赴救援!如果市民們持續抱持著『我有就醫需求,我就打119』的錯誤觀念來濫用救護車,最後受到傷害的可能還是自己或是親愛的家人。有種想法是:『如果消防局覺得病患濫用,就乾脆拒載就好了啊?』,雖然筆者原則上贊同這樣的想法,但在台灣現行的環境中有實際困難。目前世界上的到院前救護粗略分為兩種模式,一是Anglo-American model(英-美模式),一是Franco-German model(法-德模式)。台灣傳統上偏向英-美模式,醫師是少數且昂貴的資源,因此救護原則是把病患帶到醫師身邊,系統大範圍遞佈署的EMT,而他們的訓練時數與能力則以效率為原則。歐陸則普遍為法-德模式,概念上是把醫師與小型急診室帶到患者身邊,在到院前就希望能夠穩定病患,但為了過濾不必要的出勤,系統通常允許派遣員事先根據某些判斷原則建議病患自行處置或就醫,而醫師抵達現場後也常常予以治療後歸隊,不一定會將患者帶入醫院。也就是說,目前我國的訓練模式並沒有針對『治療-歸隊』這種救護型態做訓練,一般狀態下除非病患或代理人拒送,否則仍以送醫為原則。但這種『次次都送醫』的作法可能會造成病患誤解當初呼叫救護車是正確的選擇,同時造成社會上普遍缺乏『救護資源是公眾資源需要珍惜』的概念。在人人都濫用的情況下,非常可能造成系統效率下降,延誤了急重症病患的救護時機。總而言之,我們要有清楚的認知:『有就醫需求,不等於需要使用救護車前往醫院』。如果可以安全地自行移動或搭乘交通工具,而且也並非罹患需要搶分搶秒的緊急病症,還是把救護車留給比你更有需要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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