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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救我!」2003年一天我接到電話,傳來「女兒」呼救聲,我正陷入天旋地轉時,歹徒把電話接過去,我像著了魔,對方說什麼、我就做什麼。理智完全當機,只有一個念頭「把女兒救回來」!反而是孩子的媽冷靜拿手機撥給女兒,話筒傳來女兒如常的聲音。
也許我們忘了,民進黨執政時,層出不窮的詐騙電話,多麼讓人深惡痛絕。台灣幾乎沒有人沒接過,讓人無奈抱怨政府無能。多少無辜、弱勢者家破人亡。
直到馬英九上台,2009年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才改變。陸方積極配合我方打擊偵辦,台灣的電信詐騙案從2005年最高的4萬多件,降至2014年的1萬多件,詐騙金額由2006年最多的新台幣185.9億元,降為2014年的30多億元。
然而,台灣受害緩和了,大陸人民仍被詐騙嚴重,陸婦因丈夫的死亡撫卹金被騙走,跳樓輕生;菜農因畢生積蓄被騙,在銀行前自殺身亡……層出不窮。筆者也想代大陸人民,請蔡英文與馬英九不妨想想:台灣人是人,大陸人就不是人嗎?蔡與馬有民意壓力,習近平就沒有嗎?也許是我們更積極幫幫大陸人民的時候了。
以上談的是情與理。接下來,談法。
跨境刑案常發生司法管轄權競合,以肯亞的兩岸詐騙案為例,對其中的台灣嫌犯,三方都有管轄權:肯亞(屬地─犯罪行為地)、台灣(屬人─行為人國籍)、大陸(屬地─犯罪結果地/屬人─受害人國籍),就出現競合問題。
在兼顧人權下,司法管轄應重點考量偵審的有效性──理想模式是「兩岸同案嫌犯在同地取證偵審」。兩岸2011年後以折衷作法取得默契──「雙方共同赴第三地偵辦犯罪時,先完成對雙方疑犯的取證,再各自帶回各方疑犯偵審」,但肯亞案況不盡相同,我方未前往共同偵辦。(何以這次未依默契行動?雙方應檢討。)
在競合三方當中:肯亞方,當地幾無詐欺案被害人、法庭對兩岸嫌犯取證及語言隔閡都相對不便,管轄意願不強。
陸方,有屬地及屬人(尤其是被害人)因素,受害較深而強烈主張管轄;因此,肯亞作為大陸邦交國,將大陸及台灣的嫌疑人都遣往大陸,法理上未必站不住腳,但肯亞警方不顧肯亞法院禁制令而驅逐出境的作法,顯有瑕疵。
我方,有哪些考量?保護台灣的詐欺被害人嗎?事證多在大陸,兩岸的詐欺嫌犯是共同犯案、若分兩地取證偵審,恐怕交叉取證不足,或因此導致嫌犯在我方司法嚴格無罪推定及程序正義下無罪釋放或輕判,未能有效遏制犯罪。
保護嫌疑人基本權嗎?嫌犯顯非政治異議人士,在陸人權尚無顯著疑慮。我方也當積極促陸方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爭取赴對岸取證,亦可要求在陸方法院判決後(刑期比台灣重)將罪犯遣返回台服刑。
保護台灣的主權嗎?蔡英文、馬英九兩位法律人,不妨想想2011年菲律賓將涉詐欺的台灣疑犯遣至大陸的爭議時,另一位法律人前副總統呂秀蓮的發言:該案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若真遣送回台,(當時)台灣恐無法可罰而釋放,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基上,就肯亞案狀況,若將兩岸嫌疑犯分別遣回兩地偵審,不一定是必要、最適宜的選項。
綜合考量法理情,兩岸也應反省:蔡、馬二人在高調保護國人、向陸方喊話後,是不是該引領台灣自省,何時成了丟人至極的「國際詐騙的輸出大國」,政府可有良策?兩岸如何有效合作?
陸方也該檢討。首先,兩岸可透過「符合九二共識、兩岸司法互助」方式達成目的,例如管轄權競合的個案協商、兩岸詐欺防治政策合作、依默契共同偵辦,陸方這次卻未為之,衍生連串爭端,令人遺憾。其次,陸方外交部「各國政府堅持一個中國政策」這句話平常也講夠了吧!在肯亞的兩岸司法管轄競合案中還又講,不僅完全沒必要,還會傷害「九二共識」互信、司法互助基礎。
回顧兩岸歷來的矛盾與教訓,彼此都學到很多,應珍惜基於「九二共識」來之不易的交流成果。以管轄權的競合(與爭執)為例,正是突顯為何要維持好兩岸關係的原因之一,既有爭執爭議,更該為人民福祉坐下來談;只是在談之前,雙方都應擁有從對方角度出發的同理心。(作者為海基會首任祕書長、律師)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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