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 導讀:
你可曾想過,為何華人社會要有年終獎金的概念呢?如果是因為公司績效好,發獎金就算了,但現在卻連政府機關也帶頭發年終 (公務員及約聘雇固定 1.5 個月 + 績效獎金 N 月),但為何不打這筆錢打散在月薪裡就好,反正國家財政不管好壞都固定 1.5 個月呢?
事實是,年終獎金根本是華人文化中的陋習。
文/LyoBei
八卦就是,年終獎金在台灣這種違法月薪制氾濫的地方。
根本就是一種朝三暮四 (沒錯,你沒聽錯,月薪制其實嚴格上並不算合法。)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言下之意就是:你要用月薪制?好,那除非是員工有特別這樣要求。或你是預先支付薪水 (每個月還沒工作就先把薪水付清,所以理論上不該需要打卡)。
所以目前業界常見的上班打卡、該月底或下個月初領上個月工資之月薪制,嚴格來說通通都違反勞基法。
再說,每次發放的期間要固定 (定期),每個「月」(行事曆上的月份 1~12 月) 又都至少要發放兩次的話,實務上要可行至少就該是雙週薪制!
(別說什麼半月制 15 天發一次… 這樣會因為大小月問題每個月不一定兩次)
(每月固定幾號幾號發放也沒辦法,因為這樣兩次間隔時日會不斷在 14~17 天震盪)
而魔鬼藏在細節裡,365/7 = 52 週,以雙週薪制來說 毫無任何獎金情況下 一年會領 52/2 *1/2 = 13 個「月」的薪水。(此處的「月」是指工作天計量的月,也就是 4 週 28 天的意思)
但若是以現在我們這種不完全合法,莫名其妙的月薪制呢?就很妙了…
一個月算四週 一年 12 個「月」,只領了 4*12 = 48 週的薪水
看出來了嗎?現行月薪制,把行事曆上的月分、和工作天單位的月混為一談。
但事實上行事曆月份除了二月,每個月都是 30~31 天,都比四週多一點,但在目前月薪制下卻全都統一視為四周。一年下來實際上只計算了 12 個 28 天,比雙週薪制整整少了快一個月份量的薪水!!
而這少掉的一個月,再混在年終獎金的方式魚目混珠「還」給你,老闆們卻說成是福利?
現在你明白為啥常聽老一輩說「年終獎金怎樣也得要至少一個月」了嗎?
因為這一個月份的「獎金」,實際上根據法令,根本就是公司欠你的!!
明明是常態性薪資的一個月薪水,卻被不合法月薪制的計算方式偷掉,到年底卻又改成非常態性薪資 (aka 福利),用不對的名目「還」給你,卻還說是福利?
別忘了,一旦被算去非常態薪資,老闆想找什麼藉口不發給你都可以,也拿它沒轍。
更何況,一整年下來拖欠 / 摸掉一個月薪資,所造成的時效性損失都還沒算進去呢?
不要再認為年終獎金是什麼福利制度了,因為事實上只是一種朝三暮四兼行事不嚴謹的文化陋習。
(本文、標題由LyoBei授權轉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首圖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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