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導讀:這幾天許多讀者熱烈回應此篇舊文——「產業替代役」上路:起薪 19.5K、綁 3 年,工商團體直呼好棒棒!,主要是今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而爭議其大的,正是新增的——「產業訓儲替代役」,服役的模式將比照現行的「研發替代役」,役期為 3 年,大專畢業者第 1 年起薪為「1 萬 9500 元」,碩士為 2 萬 3000 元,博士為 2 萬 8000 元,第 2、3 年則由役男與企業議定薪資。而這新定條例,也引起許多人的強烈反彈。
其中,知名作家周奕成則是點到了該條例的核心問題——為何國家有如此權力使用兵役制度?讓徵來過多的役男,當作勞動力商品,轉賣給企業,並從中抽頭?
文/周奕成(作家)
我後知後覺,今天才看到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舊聞。但我要提請大家注意。
這不只是 19.5K 的問題。也不是役男是否自願的問題。而是國家有沒有權力這樣使用兵役制度的問題。
換句話說,就算是 195K 的薪資,就算役男每個都搶著做,國家也沒有權力可以這樣使用兵役制度。
役男是基於憲法義務,依照兵役法服役。國家徵兵要符合必要、平等原則,不是隨便就能叫人民服役,更不是隨便可以叫役男去做什麼事。
替代役,最早是因為宗教信仰,某些人不能持有武器受軍事訓練,為了讓他們免於妨害兵役罪刑,就發展某些非軍事的替代役。這是人權理由,可以接受。
後來是研發替代役,國防科技需要受過專業教育的人員協助研發。這是國防理由,(雖然有公平性的爭議)可以接受。
再來是一般替代役,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等等,就是以過剩的兵源人力來填補公務機關的缺口(未必真的有缺口)。這已經脫離兵役制度的目的了,但還有公共服務的名目。
最後是產業替代役。這完全不是國家徵集人民服役的正當理由。
兵役牽涉到人民為了保衛共同體而付出時間甚至犧牲生命的承諾,是國家和人民的契約關係裡面最重大的一項。
國家可以把人民為了保衛共同體而做的承諾,拿來當作勞動力商品,轉賣給私人企業嗎?還從中牟利?
在這裡我都不提廉價不廉價。因為重點已經不是價格,而是國家根本無權轉賣『人民為保衛共同體而同意服兵役』這份崇高的契約。
這裡出現一個非常卑劣的情況。國家因為安全需要,要求(部分)人民服役來保護共同體。人民犧牲了很大的個人權益來滿足國家的要求。
結果國家以『現在不需要那麼多兵,但為了公平你們都還是要來當兵』而徵來的過多的役男,當作勞動力商品,轉賣給企業。而且還從中抽頭。
國家的態度似乎是『你們都要來當兵,但國家用不到那麼多兵,也養不起你們』;『反正當兵也是浪費時間,不如國家仲介你們去幫企業打打工,大家算三贏』。
這是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的原意嗎?人民在服役期間就是任由政府轉賣的商品?
提出這種法案的行政院、內政部、役政署,通過這種法案的立法院,難道未曾察覺這裡有合憲與否的問題?但我沒查到有爭議的資料。律師們、法學者們,有沒有人爭議過合憲性問題呢?
七八年來是市井賣藝人,和政治事情很脫節。如果各位法政菁英已經有爭議過,請恕我無知。如果沒有爭議過,請容我表達憤怒和困惑!
因這個國家,對它的青年男子以青春生命來達成憲法義務,這樣崇高的承諾,竟如此濫用和輕賤!
(本文為周奕成授權刊載,圖片來源:wowtai ,CC licensed,非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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