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img.edgesuite.net/images/ReNews/20150822/640_b5c37a9cbe69c523dbbbf67df3e6f6ae.jpg)
(很想組團參觀阿帕契)
有關勞乃成、李蒨蓉等15人參觀阿帕契打卡、拍照上傳一案,桃園地檢署認定罪證不足15人皆不起訴,從今天桃署所發佈的新聞稿看起來簡直是荒謬至極。
新聞稿起始就說明了桃署承辦檢察官有多辛苦,什麼傳訊了37人,執行了2次搜索,共搜了16處所,查扣了勞乃成等15人的手機,還調閱了601旅的相關文件、錄影等等。
好了,進入重點,也懶得廢話鋪梗講笑話了,因為真的火很大。
新聞稿中提到最後判定不起訴的原因有3點,我們一一來看有多扯:
一、被告勞乃成係該單位因任務需要,由飛行軍官自行保管飛行頭盔,返家回營、移地受訓、執行飛行任務時,均攜持在身,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竊取或侵占行為。
質疑:所以這張勞乃成載著阿帕契專用頭盔「跑趴」的照片,還不足以認定違法是因為「跑趴」屬於返家回營、移地受訓、執行飛行任務的範圍?
所以此例一開爾後,飛行官都可以「攜帶阿帕契專用頭盔跑趴」,是這樣嗎?
再來看第二點更扯。
二、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規定,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之認定均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被告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二隊、拍攝阿帕契直昇機及飛行頭盔相片而上傳社群網站臉書之行為,是否涉犯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須視案發時,國防部有無發布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規範,桃園地檢署無從逕為認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桃園地檢署2度提供相關相片等資料函詢國防部,經回復: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拍攝相片顯示之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機棚等,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亦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等情,尚難認被告勞乃成等15人涉有犯行。
質疑:簡單說桃署把責任通通推給國防部,因為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2隊(也就是停放阿帕契直升機的地方)拍攝照片上傳臉書等行為,是否涉及違法洩密,需由國防部認定。
然後桃署2次將照片資料等函送國防部認定,經回復: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拍攝相片顯示之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機棚等,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亦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秘密。
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機密,也就是說「大家都可以去拍照、打卡、上傳」?
那我們是不是要開始組團參觀阿帕契?然後指定由勞乃成帶隊?
第三點筆者整個氣爆。
三、至被告勞乃成帶同邱雅靖等多人駕車進入陸軍航空第601旅,係經該旅總值星官於大門口指示衛哨放行,致衛哨未經詳實查驗,即任令進入旅區,查無欺瞞衛哨之犯行。
質疑:又是把責任都推給值星官,這樣就可以合理化勞乃成身為高階軍官卻知法犯法、私自夾帶親友入營參觀的罪行嗎?
勞乃成是用了什麼方法? 檢方有沒有去查清楚勞乃成與當日值星官有何對價關係? 勞是否有提供什麼利益給營區的值星官、主官管?
就這樣一句查無欺瞞衛哨之犯行就了事?
有人查案子這麼輕鬆愉快的?這樣查有需要查4個半月? 還大費周章的傳喚、搜索? 結果卻是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的15人皆不起訴?
我們納稅人繳稅養出來的軍官、檢察官竟是這等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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