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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劉柏良:有話要說-別害警察不敢用槍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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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葉驥追捕通緝犯羅文昌,羅嫌倒車拒捕。(林駿剛翻攝)
警員葉驥追捕通緝犯羅文昌,羅嫌倒車拒捕。(林駿剛翻攝)

近日媒體大幅報導,桃園員警去年依法攔檢通緝犯,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員警即持槍朝其腳部開槍,該通緝犯負傷逃逸後傷重不治死亡,開槍員警遭起訴並經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近日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警政署對此深表遺憾,並憂心本案判決結果,將影響基層同仁在急要狀況下合法使用警械之判斷,除不利於治安維護工作,更強烈打擊了政府執行公權力的威信。

本案警械使用的對象是通緝犯,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屬應依法逮捕歸案之人,拒捕脫逃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可依法使用警槍,另因執法員警緊貼車輛一側,該通緝犯駕車倒車逃離時也對其造成危害,在情況危急的一瞬間,員警對其非致命部位使用槍械,應屬正確合法用槍,法院以最高注意標準作為判斷依據,在情況危急而且是非靜態的瞬間,如何能達成此最高標準之要求?如此豈非與法律「不強人所難」之法理相違背?

我國法律對於員警的用槍限制遠較其他國家更為嚴格,加上司法實務的高標準檢視,實務上員警對於槍械的使用一向非常慎重,非有必要不輕易使用,相較於國外,我國員警使用槍械的專業水準及對人權的尊重應值得肯定。在過去的案例中,相較於歐美國家,我國員警要自制得多。員警不當使用槍械的標準,國人也較國外要嚴苛。

員警面對歹徒時,常處於生死一瞬間,且情況瞬息萬變,警政署除關心並積極協助本案同仁繼續上訴,爭取有利判決外,並將持續支持員警大膽合法用槍,也希望司法以同理心給予員警合理的執法空間,當員警有了執法信心及執法尊嚴後,更能無後顧之憂行使國家賦予之公權力,才能有效打擊犯罪,維持社會安定,此方為民眾之福。

(作者為刑事警察局代理局長)(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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